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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观点

王瀚:国际法学者应肩负起“一带一路”实践创新的时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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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 包容 合作 共赢:面向“一带一路”的法治创新、法学教育与学术传播论坛  

王  瀚  致辞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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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相聚在古城西安,研讨面向“一带一路”的中国法治创新、法学教育与学术传统这一具有历史文化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古城西安,古城西安是丝绸之路创始的历史文化发祥地,两千多年前张骞出使西域,历经千辛万苦,打通了欧亚大陆联系的陆上通道,开启了中西文化碰撞交流的历史。在麦哲伦开辟新航道之前,亚欧之间的唯一通道就是这条历经中亚、西亚到欧洲最后到非洲路线,使得亚欧两个大陆的文明有了交流和碰撞,也有经贸商务的往来,推进了人类文明的发展。东汉时丝绸之路的起点又从西安东移到了洛阳。盛唐时西安与世界各大陆的联系已空前密切,唐代开元年间西安已经成为了有108万人口的全球最大城市,其中外国人就占十五万有余,体现出唐朝的包容开放与万邦来朝的场面。当时的政体和法律允许外国人在军队和政府中做官,很多外国人以在西安居住学习为荣。很多著名的文人骚客留居西安直至辞世,例如西安的兴庆公园还有阿部仲麻吕的墓,每年清明节还会有很多日本人来朝拜与祭奠。由此可见,在古代西安就在国际上十分发达。现实又一次把西安推向全球,因为我们要传承历史的文化,在新时代促进中国走向世界并推进中国与全球各国合作。今日我们相聚于此探讨这一问题,我代表西北政法大学,以及西北地区研究国际法的同仁,对大家的到来表达崇高的敬意和热烈的欢迎。

在5月14、15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主旨演讲,也对“一带一路”进行了许多创造性的解释和成为我们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践创新的新的遵循,演讲中提出了许多我们应当加深思考研究的问题,例如总书记提出了当今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文化多样化这样一个刻画和揭示现今全球秩序、国际体制和国际社会基本状况的生动描述,还特别提出了目前全球的经济和金融治理及全球的秩序面临着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和治理赤字的严峻形势,全球处在变动和风险增加的状况之中。和平赤字与地区冲突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安全,需要各个国家携手应对影响地区和全球安全的风险因素和国际事件。在发展赤字方面,总书记提出全球贸易增长缓慢,各国都在寻找经济重振发展的路径,需要携手合作推进全球经济增长。在治理赤字方面,由于传统的治理模式停滞不前,国际经济的重振和发展比较缓慢,特别是WTO体制下的多哈回合谈判目前还没有取得积极的成果和进展,需要一带一路的实践创新寻求新的全球经济金融发展路径。

总书记对“一带一路”进行了全新的阐释,提出了五个“路”即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创新之路和文明之路,值得关注的是总书记首次对经济全球化进行了全新的解读,提出了通过共商、共建、共享这三个全球治理新原则来建设开放、包容、互惠、平行共赢的经济全球化。这样解读的目的是为了在当今世界追求新型国际关系的建构,维护世界的经济开放,总书记倡导的全球治理观即“共商、共建、共享”是打造人类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责任共同体的三个基本原则。总书记特别寄希望于法学界,明确指出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和投资规则体系,这是对我们国际法学界和国际法学人提出的新的要求,也是我们的新使命。

这次峰会对“一带一路”的国际合作机制化建设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设目标,首先明确了要建设“一带一路”后续的联络机制,逐步向成熟的机制化方向发展,同时还要推进财经中心和促进发展中心的建设。

“一带一路”的倡议经过四年的实践已经从理念变成了行动,从倡议变成了实践,也从中国首创变成了全球共识,赢得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和响应,目前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参与其中。总书记提出的建设“一带一路”与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被很多国际文献所肯定,特别是今年年初联合国大会常第2433号决议明确提出了国际社会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并且把“人类命运共同体”载入联合国文献中,这说明了中国已经成为引领和推动全球治理、全球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的最重要的国家,这是很难得的历史机遇。

我个人认为“一带一路”倡议是对全球经济和金融治理模式的重要创新,这种治理模式与传统的依赖于规则与国际机制为导向的有限的硬治理有所不同,WTO就是现有治理模式的典型。“一带一路”所要引领的治理模式与WTO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 WTO以规则和国际机构为导向,是一种具有约束性效果的有限的硬治理方式,其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对参与主体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其包容性有限,但是“一带一路”是开放的,没有成员资格限制,所有想要参与的国家都可参加。第二, WTO以成员对治理机制承担的法律义务为前提,而目前“一带一路”倡议还没有以规则为导向去明确制定一个条约、建立一个国际组织,来要求各国承担法律义务。这是现实的客观选择,是我们四年来摸索良好开端的契机,是对现实的尊重。但这并不代表“一带一路”建设就此停滞,今年的合作峰会就已经明确提出了要加强“一带一路”的机制化建设,提出了要建设“一带一路”后续的联络机制。我个人认为2019年“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峰会可能将会向机制化和制度化方向迈进。如果当初“一带一路”倡议之初就提出要建立国际组织、制定法律规则,那么我国很可能推不动这个事情,因为我们要让各国接受资格限制,还要承担法律义务。但是我们这四年没有采取这种模式,可以说是成功的。但是我们走向成熟的一种治理模式,还是要在高度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向机制化建设迈进。因为要让“一带一路”的精神永远发挥作用,还要国际法律的保障。第三,WTO的治理模式是一种有法律约束义务的硬治理模式,以成员遵循规则为条件,但是其也有很大的问题,即注重对共同体规则的维护而不考虑各个成员国经济发展的差异性,易导致成员贫富分化的差距严重,对各个国家的吸引力不断下降。而“一带一路”的治理模式先考虑各个国家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的差异,并关注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以解决各国自身经济发展问题为目标,这种治理模式容易推进各国自身经济发展不良状况的改变,因此极大地吸引了很多国家的参与和响应。第四,WTO治理的范围也仅限于商品的自由贸易流动,即便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也只是在这些规则的执行发生了对自由贸易的扭曲和干扰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其本身并不解决投资和资本流动问题。但是“一带一路”的治理模式涵盖了基础设施投资、贸易合作、金融融通和人文交流等更为广泛的领域,是目前现行的各种全球与区域治理模式在范围上所不能涵盖的。特别是“一带一路”全新的治理模式不倡导大国主导,强调平等成员之间的协商与沟通,共同参与和治理。国际上一些国际经济学家认为传统的以关税减让为主导的治理模式至多只能推动全球经济增长5%,而目前“一带一路”这种开放包容共享共建合作的治理模式可以使全球经济增长10%到15%。由此可见,国际上的经济学家对“一带一路”的前景预见是看好的。

个人提出,“一带一路”的实践创新未来可能包含对中国法治理念的创新、法律教育的创新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的需求。我认为应当从五个方面来关注这些问题:一是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中塑造新的法治观。传统的依法治国过多的强调的是国内法治国,很少自觉主动地考虑依法治国中的“法”不仅涵盖着国内法,而且包含中国接收和遵循的国际法规则,很少有人强调依法治国还包含着国际法规则的适用,这是我们一个很大的误区。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依法治国的理念应当融入中国接受和遵守的国际规则,因为作为一个法治大国,中国有义务遵守国际准则和规则来共建人类的责任共同体。这其中我认为对国际法规则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其共同性、相互关联性、制约性和协调性不应仅从理论上研究,还应从法律上、立法上考虑如何强化这种观念。我个人建议,解决条约入宪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只确定了中国缔结、批准和核准条约的程序,但是对于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条约如何在国内执行实施没有相关规定。我们为此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缔结程序法》,但是对于缔结的条约如何在国内执行实施、如何处理其与国内法的关系没有单行法明确规定。因此我个人认为应当起草制定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执行实施法》以与《条约缔结程序法》相配套,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两个保障国际条约在国内执行实施的法律规范,以在全球树立我国遵循国际规则的大国形象,维护国际法规则的权威。

二是在国际秩序变革的实践中努力实现中国的身份转型,从国际规则的维护者、接受者转变为国际规则的维护者、接受者与建设者,主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历史上的许多大国都十分关注参与全球规则的制定,重视和强化全球制度性化权力的博弈。我国在1971年恢复联合国成员国地位之前,因为我国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所以没有办法参与国际规则的定制,导致大量国际规则是我们被动接受的。随着我们联合国成员国资格身份的恢复和改革开放的进行,我们和国际规则有着更密切的联系。时至今日,我们深切感受到了秩序之变、大国的治理和全球的治理根本上是国际法之治的全球秩序和制度安排。因此中国如何赢得世界各个国家的合作共信,以及命运共同体的关注,提出我们的一些国际规则定制的方案,对推动国际规则向开放、平等、透明方向发展应当发挥中国的作用,做出中国的贡献。在国际法的研究中应当积极研究国际规则定制的法理以及研究国际规则定制与中国话语表达的途径和方式,以及对现有国际条约规则文本应当加深研究,提高运用国际规则的技术和能力,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发展,也为维护我国自身的安全和发展赢得法律利益。现阶段我国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条约的文本研究水平有待加强,特别是要关注和加强国际治理新疆域,如对外层空间、极地、网络、国际海底等新领域的国际规则定制和相关制度和规则的研究。

三是当前要特别重视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教育,在我国现有的六百多所高校中的有些法律院校忽视国际法和外国法教学,国际法的课程学生不感兴趣、学校不重视、缺乏尖端师资等现象十分危险,极不适应我国目前推进一带一路实践和走向全球治理的态势。因此在法学实践教育中我们要改变这种重国内法教育、轻国际法教育的现状,树立二者同等重要的意识,提升国际法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将其看作是当代法学教育的重要衡量指标和指向。我个人甚至认为,在当今我国深化对外开放和全面融入全球化的时代,没有一流的国际法教育就不可能有一流的法学教育,没有一流的国际法教育就不可能建设一流的法学院校。我们应当呼吁有关教育部门在高度对外开放的背景下,采取积极举措,高度重视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教育。

四是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创新中要重视国际法治人才的培养。之前一直称为涉外法律人才,此次在涉外法律人才基地的验收评审会上中,张文显老师提出涉外法律人才要更改为涉外法治人才。因为涉外法治是从一个国家角度来提炼出的概念,我认为应改成卓越国际法治人才,这样既包括涉外还包括如何参与全球治理。

五是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问题上,我在此次会议上也想提出一些建议,即我国国际法学界能否推动国家对我们现行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进行改革,专门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单独实行资格考试。因为国际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非常偏少,这种制度安排和导向造成国际法研究生报名不踊跃,且学生对国际法的学习积极性不高。这是制度的偏向造成的后果。在去年第二十四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通过的提高涉外法律服务的文件中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建设,但未触及到国家法律职业考试制度。因此我建议国家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涉外法律人才单独进行考试,通过的即纳入国家的人才库中,用人单位只能使用符合资格的涉外法治人才。当前要增强我国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能力,增强我国在国际斗争与外交实践当中运用国际法治思维和方法博弈的能力,这种制度创新对培养高水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是会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的,这是一个我国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进程中提升国家竞争能力、安全能力和发展能力中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

最后祝愿本次会议圆满成功,祝愿各位专家在西安度过愉快的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