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通用航空法治论坛
2017年8月25日,由西安阎良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北政法大学航空法治现代化协同创新中心、西北政法大学通用航空法研究所、西部机场集团以及西北通用航空协会联合主办的第三届通用航空法治论坛在西安绿地笔克会展中心举行,论坛主题为“面向‘一带一路’实践创新的中国通用航空法治之路”。
论坛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刘亚军教授主持并致欢迎辞,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郑斌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主任、通用航空法研究所主任王瀚教授、西安阎良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副主任仝秀丽女士,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巡视员聂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通用航空产业研究中心主任高远洋、北京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董念清教授、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杨惠教授、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秘书长黄文、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局法规标准部副部长宋河滨、西北政法大学郑斌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通用航空法研究所的研究人员等我国通用航空法律理论与实务界四十余位代表参会。西安阎良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副主任仝秀丽女士和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瀚教授作开幕式致辞。
仝秀丽副主任认为,通用航空法治论坛旨在共同探讨通航产业发展法治化道路过程中的新趋势、新成果和新思维,是通航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航法治论坛与通航大会共同成长,为通航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西安阎良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意识到通航产业的发展对地方经济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开创性地提出了系统构建、上下联动、由点到面、内外合作的发展思路,致力于以市场促产业、以产业促发展,发挥“一基地——多园区”产业结构的辐射作用。但是,目前现有通用航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相关立法的缺失制约了航空产业的发展。因此,推进通航法律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的内涵、外延与标准,在符合我国发展实践的基础上与国际接轨,建立一套系统的通用航空规范体系,促进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
王瀚教授认为,通用航空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与商业未来,中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面临的主要瓶颈是法治驱动缺失。首先,现行《民用航空法》并未明确通用航空的定义、地位、物权登记、空域范围、私人对通用航空器的所有权、通用航空的市场监管、安全监管通用航空器的适航认证、事故及事故症候调查等方面的问题。第二,空域管理制度尚未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低空高度,军事过度占用空域问题严重。第三,通用航空产业基本法律缺失。第四,立法上并未赋予公民个人飞行的权利。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深化低空空域开放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虽然涉及通用航空的低空开放、通航机场建设、通航安全监管和保障等问题,但都属于政策指导性文件,不能保障通航产业的发展。美国是航空法治驱动航空产业发展的典范,美国航空法的发展,不仅促进了美国航空产业的发展,也为航空产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美国通过一系列立法完善对通用航空产业的规范,包括1926年《航空商事法》、1938年《民用航空法》、1958年《联邦航空法》、1978年《航空公司放松管制法》以及1994年《通用航空振兴法》等。同时,美国还通过《蓝天雏鹰计划》,保障更多的青少年实现航空飞行自由。通用航空是检验一个国家能否成为航空大国的标准,我国应以美国经验为借鉴,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规范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因此,中国通用航空产业要实现既定的发展愿景,必须以法治为驱动,构建中国特色通用航空法律体系。王瀚教授认为当前有两种立法路径可供我国选择,一是颁布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法》,将通用航空规范与民用航空规范相分离,避免立法中的矛盾;二是制定单行的《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法》,为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通用航空法治论坛作为关注中国通用航空的唯一论坛,希望将西安打造成中国通用航空之都,实现中国人的蓝天梦。与会专家就“中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法治驱动与法治引领问题”、“欧美发达国家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法治经验与中国通用航空的法治路径”、“中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机场建设与航空器租购、保险与产品责任法律问题”、“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空域法律问题”、“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与中国通用航空法律实践”等方面展开热烈讨论。
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秘书长黄文以上海即将成立“国际航空仲裁院”以及上海通过相关条例的实施为例,认为首先应以法治推进、规范和保障通用航空产业中的争议解决,特别是通用航空在医疗、救灾等领域的运用。其次,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滞后于通航产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第三,应与国际航协、中国航协签订协议,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裁判推动通用航空的法律创新。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巡视员聂颖指出,在通用航空机场建设中首先应重点对“通用航空”的法律概念、自用机场的安全标准、行政审批的法律程序的放松管制进行明确的立法规定。第二,在通用航空机场建设中应对的环境与土地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考虑。第三,立法应对通航机场的涉外业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第四,应充分考虑通用航空机场建设中的可保性问题以合理配置风险。
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享维认为我国通用航空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对通用航空机场的概念、分类。其次是机场建设的法律法规立法层级较低、操作规定不明确,导致有法难依。第三是我国缺少行之有效的通用航空产业财政支持政策,应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入通用航空机场建设之中。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杨蔚林指出,通用航空的定义应包含有公用和公益的目的。在目前通用航空空域开放存在难度的情况下,应首先利用公用与公益用途,利用政府采购服务回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三种手段促进通用航空市场的繁荣,进而突破通用航空的发展瓶颈。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侯曌月认为我国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当面主要的面临的问题可归纳为:(1)缺乏对通航机场建设的盈利性评估。(2)部分企业短期抽取财政补贴的投机现象严重,大额划拨缺乏严格审查。(3)机场运营缺乏合理的人员配置与收费机制。因此,通用航空机场应降低经营成本,而不应兴建与扩张。
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统计与研究管理经理郭才森认为,航班时刻拍卖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机制,首先认为我国应基于航班时刻拍卖的经济外部性来决定航班时刻的价值。其次,应在立法上明确拍卖收入的归属。第三,时刻是公共资源,因此航班时刻与拍卖收入都不应归国家所有、航班时刻与拍卖收入不应当归机场和公共部门。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所副研究员李亚凝认为,通用航空空域的使用不能套用民用航空的规定。首先,无人机时代通用航空的定义可以适度扩大,可以包含民用通用航空活动和政府通用航空活动。其次,空域使用过程中只需区分紧急和非紧急情况,不应具体化。目前《通航飞行管制条例》以“紧急救助、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经济任务”为优先级,过于僵化。第三,在综合运输背景下,应该重视通用航空与陆上、水上运输工具发生碰撞的争议解决机制。
低空快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晨结合我国通用航空商业实践,首先认为空域在军方闲置时可以供通用航空使用,对空域实行动态管理。其次,基础设施比较落后,通用机场建设应当由政府投入,而不是企业负责。第三,通用航空器有多种分类方法,一般是指全部飞机类型中数量最多、型号最多的机种。第四,我国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应放松市场准入标准。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刘萍教授认为,一系列国际条约已经确立了空域的法律地位,确认主权国家对空域的主权和管辖权,当前主要问题是如何将国际法上的相关概念转化为国内法。我国应首先通过宪法确认国家对空域所有权,第九条增加空域为自然资源。其次,应在《物权法》中增加空域相关条款。第三,应由国家制定《空域管理法》或《领空与空域管理法》。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立志认为,通用航空立法与无人机立法应以实践为基础,可兼容的方面进行合并立法,特殊方面进行专门立法。二者之间契合与分野的主要考虑是公共管理与私权的关系、空域的使用、权利的形态、人员的资质以及航空器的用途。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通用航空产业研究中心主任高远洋认为,中国通用航空市场潜力极大,通用航空机场和飞机的数量预计在未来5年都会翻一番,但仍存在法律法规和标准缺失的发展瓶颈。因此,我国未来应首先解决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军方审批程序繁琐的为。其次,应降低机场建设标准并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第三,引入国际化因素,创设国际合作新模式。第四,利用立法与政策促进通用航空运营的旅游、文化、体育与培训市场。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学院副教授刁伟民认为,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制度破冰应是以低空空域管理法的构建为基础。权力分配失衡、法律法规缺失、可操作性差、不成体系是我国空域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空域使用管理法,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排除民众不能进入的领域。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栾爽认为,《通航产业振兴法》、《小型飞机振兴法》、《航线与机场发展法》、《航空公司放松管制法》、《航空运输安全与系统稳定法》分别从产品责任、适航认证标准、财政补贴、市场化改革与空域管理方面极大促进了美国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其主要经验可归纳为立法完备、公私利益平衡、通航机场分类明晰、立法灵活、使用成本较低。但晚近以来,由于交通运输体系转型、通航市场波动价格暴跌、通航安全水平太低、飞行员数量下降、产能过剩也引发了美国通用航空产业的衰落趋势,我国应借鉴其经验与教训。
北京军民产融服务协会会长董刚认为,通用航空是最能发挥军民融合优势的产业,无论是从需求侧还是供给侧角度看,通航产业的军民融合优势需要政策机遇与法治的结合。首先,应在通用航空整体产业链的视角下,明确通用航空立法的序列和产业的发展规律。其次,应结合国家对通航产业的战略指导,从宏观上把控,发挥智库力量,统筹规划,运用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北京(深圳)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茜认为,目前对通航制造商责任没有限额的规定,在空难事故中,一般来讲是以产品缺陷为由将制造商和供应商作为被告。当前我国的通用航空正在发展阶段,究竟通航制造商和供应商会以何种原因被诉?陈律师以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为基础,通过对美国“布朗案”的判例解析来说明制造商的责任认定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郑斌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研究人员张望平博士认为,我国当前的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瓶颈主要是缺乏法治驱动。首先,我国应采用单行立法的方式完成通用航空基本法。第二,我国应当以通用航空基本法为主线,细化通用航空产业实践的实施与监管规则。第三,通航立法应保证国家空管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航企业、高校及科研团体的多元参与,保证立法的实践性与科学性。
国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峰认为,中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法治引领主要取决于法治的引领。通航的立法需要明晰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对通航产业实行分类监管,充分考虑通航产业本身的多样性,如不同的机型和运营主体;细化分类管理,采用“负面清单”,比如将公务飞行、取筹的公务机飞行列入清单;尊重契约,用合同解决通用航空中的商业运营问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军民产融服务协会秘书黄云艳认为中国通用航空商业模式效率低下、基础设施落后、国家政策支持不到位、国际竞争力低下。在进行国际合作的过程中可能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如投资保护、政治风险、汇率变动、税收风险、准入条件严苛等。在风险规避上需要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设计解决方案、后续持续改进等层层跟进的方式予以防范和解决。同时应该提高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意识;加强对外贸易和投资的保险;加强对国际规则的认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运用海外投资微审查制度;注重法律的投入,培育专业法律人才。
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宏认为,美国经过多年的准备,去年年底公布了适用于小型通用航空器的新的联邦航空条例第23部(FAR23),将于2017年8月30日起实施。新FAR23贯彻了全新的适航安全管理理念,对小型通用航空器采用目标引领的、弹性的适航审查标准。我国通用航空业正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已经树立了分类监管的新理念,新FAR23对于我国通用航空器引进、国产通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落实通用航空制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通用航空规章完善均有借鉴意义。
上海君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振锋从国际与国内法律实务角度介绍了通用航空器租购中的法律问题。闫律师分别对新飞机的融资租赁中的保险问题、新飞机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以及二手飞机买卖的重要条款分别作了详细的法律风险分析与对策建议。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刘学文博士认为,互联网与大数据正在重塑传统产业链,通用航空产业也不例外。通用航空产业电子商务化改造目前主要存在四种模式:(1)服务于采购商和供应商的B2B电子商务平台;(2)服务于企业和消费者的B2C电子商务平台;(3)线上营销、线上购买带动线下经营和线下消费的O2O电子商务平台;(4)混合型电子商务平台(包括B2B2C和B2B+B2C+O2O)的结合。总之,通用航空电子商务化呈现的总体趋势是通用航空FBO化(固定基地运营商)和电子商务平台化。通用航空电子商务法化改造中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涉主体的多元化、交易标的虚实结合特征造成司法管辖权、法律关系识别的复杂性等法律问题。因此,通用航空电子商务化法治保障的创新策略包括:第一,完善电子商务和通用航空立法;第二,强化通用航空电子商务平台的线下固定运营商作为主营业地的法律功能;第三,构建以平台为基础的通用航空产品销售与服务提供责任体系;第四,构建意思自治为主要原则的体系化通用航空电子商务争议多元解决机制。
西北政法大学郑斌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研究人员周亚光博士认为,在我国通用航空租赁市场并不发达的情况下,为促进我国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应对外国航空器出租人开放经营租赁市场。首先,经营租赁能是公司具有更好的财报表现。其次,从产业链需求看,经营租赁是生产者——中间使用者——多用途使用者,经营租赁能衍生出多种不同市场需求。第三,融经营租赁更具有债权性,能增强航空器的流动性。周亚光博士结合《开普敦公约》与国际法律实践,设计了四种不同的国际经营租赁法律结构。
论坛闭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刘萍教授主持,中国民航大学杨惠教授致闭幕词。杨惠教授指出,本次会议聚集了我国通用航空产业法律理论与实务界的众多专家,各方观点碰撞激发,对我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法治瓶颈做出深刻的分析。本次会议在我国通用航空法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