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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 言
第一章 初始条款
第二章 总定义
第三章 货物贸易
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
第五章 海关程序
第六章 贸易救济
第七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八章 服务贸易
第九章 自然人移动
第十章 投资
第十一章 经济合作
第十二章 争端解决
第十三章 例外
第十四章 总条款和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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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一 关税减让表
附件二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 原产地证书格式
附件四 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联系点
附件五 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附件六 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
附件七 仲裁程序的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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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双方”):
认识到双方长期的友谊、牢固的经济关系和紧密的文化联系,以
及两国间的特殊关系;
忆及于 2004 年5 月举行的第一次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会议上,
时任中国副总理吴仪和时任新加坡副总理李显龙同意考虑签署双边
自由贸易协定(“中新自贸协定”);
忆及于 2005 年9 月举行的第二次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会议上,
双方同意考虑中方的建议,成立专家组评估中新自贸协定将如何产生
双赢的结果和互惠的收益;
忆及于 2005 年10 月举行的会议上,中国总理温家宝和新加坡总
理李显龙一致认为,从长期看,中新自贸协定将惠及两国及本地区,
并同意成立联合专家组进行全面研究;两国联合研究于2006 年4 月
启动,以期推动中新自贸协定谈判尽快适时启动;
忆及在联合专家组顺利完成研究,表明中新自贸协定从长期看将
惠及双方之后,在2006 年8 月举行的第三次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会
议上,时任中国副总理吴仪和新加坡副总理黄根成宣布启动中新自贸
协定谈判,中国总理温家宝和新加坡副总理黄根成在当日晚些时候重
申了此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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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及联合专家组的报告认为,中新自贸协定将加强两国紧密的
经济政治联系,并将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
期待通过深化经济一体化并加速经济发展与合作,加强和提高双
方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惠及双方消费者和生产者;
强调需要通过促进贸易和投资,增加经济和社会利益,提高两国
人民的生活水平;
致力于便利和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
重申双方将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
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基础上进行承诺的愿望;以及
致力于推动和加快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
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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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初始条款
第一条 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双方在与GATT 1994 第二十四条及GATS 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
上,建立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 目标
本协定的目标是:
一、在与GATT 1994 第二十四条相一致的基础上,发展货物贸
易,推动货物贸易自由化;
二、在与GATS 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发展服务贸易,推动服
务贸易自由化,包括促进专业互认;
三、建立透明、可预期和便利的投资体制,为投资者提供更稳定
的政策框架;
四、鉴于近来区域和国际的发展趋势,推动经济合作,探索新的
合作领域,进一步加强双边合作;
五、提升互惠的经济关系,鼓励在双方专业组织和学术机构间开
展更多合作;
六、加强在其他具体部门的双边合作,包括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海关合作;以及
七、提高各自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拓展双边贸易和
投资,包括共同探索在非缔约方的商业和经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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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总定义
第三条 总定义
一、除非另有规定,就本协定而言:
(一)东盟是指东南亚国家联盟;
(二)关税是指与货物进口有关的任何税和费用,但不包括:
1.与国内税收相当的任何收费,包括与一方承担的WTO 义务
相符的国产税、对货物和服务所征的税;
2.下列情况的各种费用:
(1)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约计成本;及
(2)不构成对国内货物的直接或间接保护或为了财政目的的进
口税;以及
3.其他在进口时根据GATT 1994 第三条第二款征收的、与第五
条(国内征税和规制的国民待遇)一致的关税和费用;
(三)日是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四)GATS 是指作为《WTO 协定》组成部分的《服务贸易总
协定》;
(五)GATT 1994 是指作为《WTO 协定》组成部分的《1994 年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六)货物和产品应当被理解为具有相同含义,除非协定另有要
求;
(七)另一方的原产货物是指根据第四章(原产地规则)被视为
另一方原产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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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关税和费用是指GATT 1994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关税和费用;
(九)WTO 是指世界贸易组织;
(十)《WTO 协定》是指1994 年4 月15 日订立的《马拉喀什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二、在本协定中,除另有说明,任何一处使用的单数包括复数,
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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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货物贸易
第四条 范围
除非另有规定,本章适用于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
第五条 国内税收和规制的国民待遇
各方应当根据GATT 1994 第三条,给予另一方的货物国民待遇。
为此,GATT 1994 第三条经必要修改后应当并入本协定,成为本协定
的一部分。
第六条 关税
一、本协定项下实施减税或零关税的税目为2004年11月29日签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
易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的正常产品,参见其附件一1。对于新加坡,本协定也
包括《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二)
项规定的敏感产品,参见其附件二。
二、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各方应当根据第一款及附件一(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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