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序 言 ....................................... 1
第一章 初始条款............................... 2
第二章 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7
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 19
第四章 海关程序及贸易便利化.................. 39
第五章 贸易救济.............................. 48
第六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56
第七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 64
第八章 服务贸易.............................. 72
第九章 商务人员临时入境...................... 84
第十章 投资.................................. 90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 108
第十二章 合作................................. 113
第十三章 透明度............................... 128
第十四章 协定的管理........................... 129
第十五章 争端解决............................. 134
第十六章 例外................................. 147
第十七章 最终条款.............................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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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一 国民待遇的例外和进出口限制
附件二 关税减让表
二-1 中方关税减让表
二-2 秘方关税减让表
附件三 滑准税制度
附件四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四-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
附件五 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附件六-1 中方具体承诺减让表
附件六-2 秘方具体承诺减让表
附件七 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承诺
附件八 公债
附件九 征收
附件十 地理标志清单
附件十一 自由贸易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十二 示范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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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中方”),秘鲁共和国政
府为另一方(“秘方”),以下并称为“缔约双方”,单称为“缔
约方”,致力于:
承认并尊重双方之间牢固和长期的文化影响;
加强缔约双方之间的特殊友谊与合作;
认识到执行本协定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创造新的就业机
会、减少贫困以及以保护和保持环境的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
建立明确和互利的贸易规则;
确保可预见的贸易、商业和投资法律框架;
通过建立明确和互利的贸易规则和避免贸易壁垒、不合理
的歧视及对互惠贸易的扭曲促进互惠贸易;
促进和维持各自保障公共福利的能力;
共同认为自由贸易协定将给每一缔约方带来共同利益,并
有利于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和
重申加强和提高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多边贸易体系和其
他有关贸易的多边、地区和双边合作机制的共识;
达成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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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初始条款
第一条 目标
缔约双方缔结本协定的主要目标包括:
(一)鼓励缔约双方之间贸易的扩大和多样化;
(二)消除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壁垒,便利缔
约双方之间货物和服务的跨境流动;
(三)促进缔约双方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五)为进一步促进双边、地区和多边合作以扩大和增强
本协定利益建立框架;和
(六)为友好解决争端提供场所和方法。
第二条 建立自由贸易区
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
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本协定缔约双方特此建立
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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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
一、缔约双方确认在各自在《WTO协定》和各方均为缔约
方的其他有关贸易的协定项下的现存权利和义务。1
二、若本协定与双方参与的任何其他协定不一致,缔约双
方应当立即进行磋商,以期根据国际公法的解释规则达成双方
满意的解决方案。
三、如果并入本协定的《WTO协定》的任何条款被修订并
被缔约双方在WTO接受,该修订将被视为自动并入本协定。
第四条 义务的范围
缔约双方应确保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本协定条款在各
自领土内的效力,包括确保其地区和地方政府、主管机关以及
根据中央、地区或者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的授权行使政府权力
的非政府机构遵守本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承诺。
第五条 一般适用的定义
在本协定中,除非另有规定:
协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
协定》;
1 第一款提及的协定包括缔约双方或其政府机构缔结的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和谅解备
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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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指根据第十四章(协定的管理)第一百七十条(自
由贸易委员会)建立的自由贸易委员会;
海关指根据一缔约方的法律负责海关法律法规的管理和
执行的主管机关。
关税包括针对货物的进口征收的或者与货物的进口有关
的任何税和费用,包括任何形式的附加税和附加费用,但不包
括:
(一)与符合GATT1994 第三条第二款征收的国内税相当
的费用;
(二)任何依据 GATT1994 第六条的规定、WTO《关于
实施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或WTO《补贴
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实施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或
(三)任何与进口有关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成本的手续费
或者其他费用。
海关估价协定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日指日历日;
现存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的;
GATS 指作为《WTO 协定》组成部分的《服务贸易总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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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 指作为《WTO 协定》组成部分的《1994 年关
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缔约方的货物指依据GATT1994 理解的国内产品或者
缔约双方同意的货物,包括原产于该缔约方的货物;
协调制度(HS)指世界海关组织所采用的《商品名称及编
码协调制度》,包括其一般解释规则和章节注释。
品目指协调制度中税则分类代号的前四位码;
法人指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
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人还是政府所有或控制,包括公司、信
托、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社团;
措施包括任何法律、法规、程序、要求或做法;
公民:
(一)就中国而言,指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
人;
(二)就秘鲁而言,指依据秘鲁的政治宪法第52条、第53
条通过出生、入籍或选择取得秘鲁国籍的秘鲁人或者秘鲁的永
久居民。
原产指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以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
程序)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
人指公民或者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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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方的人指一缔约方的公民或法人;
保障措施协定指作为《WTO 协定》组成部分的《保障措
施协定》。
SPS协定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实施卫生与植
物卫生措施协定》;
子目指协调制度中税则分类代号的前六位码;
领土指:
(一)就中国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二)就秘鲁而言,指根据其国内法和国际法,秘鲁行使
主权或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大陆领土、岛屿、海域及其上空。
TRIPS协定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WTO指由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
组织协定》创设的世界贸易协定;及
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
易组织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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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第六条 范围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章适用于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
易。
第一节 国民待遇
第七条 国民待遇
一、双方应根据 GATT 1994 第三条及其解释性注释,给
予另一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为此,GATT 1994 第三条及
其解释性注释经必要修改后应纳入本协定,构成本协定的一部
分。
二、第一段不适用于附件一(国民待遇的例外和进出口限
制)中所列措施。
第二节 关税减让
第八条 关税减让
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任一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
的原产货物提高任何现存关税,或加征任何新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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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附件二列表(关
税减让表)之规定,对另一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进行减让。
三、本章所规定的关税减让不适用于旧货,包括协调制度
中品目和子目所列的旧货。已使用货物也包括重建、修复、重
制的货物,或其他被使用后经过某种过程重新恢复原本属性、
规格或恢复使用前所具功能的、且具有任何类似名称的货物。
四、应一缔约方要求,缔约双方应通过磋商,考虑加速取
消附件二列表(关税减让表)中所列关税。
五、尽管第十四章第一百七十条(自由贸易委员会)中已
作规定,但双方根据各自适用法律程序批准后,就加速取消某
货物关税达成的协定将取代附件二(关税减让表)列表中所规
定的该货物的税率或减让类别。
六、为进一步明确,一缔约方可:
(一)在单方面减让关税后,将某货物关税重新提高至附
件二(关税减让表)列表中规定的当年水平,或
(二)经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或根据本协定第
15 章(争端解决),保持或提高关税。
七、除第十九条(滑准税)中所包含货物外,双方同意以
附件二(关税减让表)中所列的各自2008 年1 月1 日的实施
税率为降税的基准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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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别机制
第九条 关税豁免
一、任一缔约方不得实施任何新的关税豁免,或对现有接
受方扩大豁免范围或将现有关税豁免提供给新的接收方,如该
关税豁免明确地或隐含地以满足某种实绩要求为前提。
二、任一缔约方不得明确地或隐含地将满足某种实绩要求
作为延长任何现有关税豁免的前提条件。。
第十条 货物的临时准入
一、无论其原产地,任一缔约方应给予下述货物以临时免
税准入:
(一)专业设备,例如根据进口方有关法律规定有资格临
时入境的人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或医疗活动,新闻出版或电视
以及电影所需的;
(二)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上陈列或展示
的货物;
(三)商业样品;
(四)被认可用于体育活动的货物。
二、应相关人要求且基于其海关认定的合法原因,一缔约
方应延长原先根据其国内法律确定的临时许可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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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一缔约方不得对第一段中所提及货物的临时免税准
入施加条件,除非要求该货物:
(一)仅限于另一缔约方的国民或居民使用于或在其个人
监督之下用于该人的商业、贸易、专业或体育活动;
(二)不在该方境内出售或租赁;
(三)同时抵押金额不超过引进或最终进口所需缴纳费用
的债券或保证金,并在该货物出口时返还;
(四)出口时可识别;
(五)在(一)中提及的国民或居民离境同时出口,或除
延期外,在该方就临时许可设定的期限内或6 个月内出口;
(六)许可进口量不超过该计划用途相应的适当数量;以
及
(七)根据该方法律许可进入该方境内。
四、如不满足一缔约方基于第三段所设定的任何条件,该
方可对货物征收关税和其他正常进口所需费用以及其法律所
规定的任何其他费用或罚金。
五、各方应允许在本条款项下临时许可进口的货物从与进
口海关港口不同的港口出口。
六、各方应规定其海关或其他主管部门免除该进口者或该
货物在本条款项下许可进口的其他责任人的任何产品无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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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的责任,若提交的该货物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损坏损毁证明
得到而无法提出进口方海关认可。
第四节 非关税措施
第十一条 进出口限制
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或根据 GATT 1994 第十一条及其
解释性说明外,任一缔约方不得实施或保持任何非关税措施,
阻止或限制另一缔约方任何产品进口或向另一缔约方境内出
口或出口销售。为此,GATT 1994 第十一条及其解释性说明
经必要修改后应纳入本协定,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二、缔约双方应理解纳入第一段的 GATT 1994 的权利和
义务禁止一缔约方在任何其他形式限制被禁止的情况下实施
或保持:
(一)出进口价格要求,除非执行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指令
或任务所允许;或
(二)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 18 条和反倾销协定
第8.1 条规定,不符合GATT 1994 第6 条规定的自愿出口限
制。
三、第一段和第二段不适用于附件一(国民待遇的例外和
进出口的限制)中所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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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进口许可
一、任一缔约方不得实施或保持与 WTO 进口许可协定相
悖的措施;
二、任一缔约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前向另一缔约方通报任何
现有进口许可程序。
三、各方应于规定生效前 21 天,在任何情况下不晚于生
效日,公布任何新的进口许可程序和对任何现有进口许可程序
或产品清单(视实际情况而定)的变更。
四、缔约双方应在任何其他新进口许可程序和对现有进口
许可程序的任何修改发布60 日内通知另一缔约方。上述发布
应与WTO 进口许可程序协定中规定的程序相一致。
五、第二段和第四段中规定的通报应包括 WTO 进口许可
协定第五条中列明的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费用和手续
一、缔约双方应根据 GATT 1994 第八条第一款以及其解
释性注释的规定,确保对进出口或有关进出口征收的任何性质
的所有规费和费用(关税、等同于符合GATT 1994 第三条第
二款规定的征收的国内税的规费或其他国内规费,以及反倾销
和反补贴税除外),限制在提供服务所需近似成本以内,且不
得构成对本国货物的间接保护或为财政目的而征收的进出口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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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一缔约方不得要求与另一缔约方任何货物的进口有
关的领事交易,包括相关的手续费和费用。
三、缔约方双应通过互联网或者类似的计算机通讯网络,
提供并维护其当前对进出口有关的规费和费用清单。
第五节 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海关估价
《WTO 海关估价协定》和WTO 关于海关估价作出的决定
并入本协定,并应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缔约双方的海关法应
与之相一致。
第六节 农业
第十五条 领域和范围
一、本部分适用于缔约双方采取或维持的与农业贸易有关
的措施。
二、就本协定而言,农产品是指 WTO《农业协定》第二
条所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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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农业出口补贴
一、缔约双方均认同在多边框架下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的
目标,并应为在WTO 达成取消这些补贴的协议而共同努力,
并避免再以任何形式重新实施此类补贴。
二、任一缔约方不得对向另一缔约方境内出口的任何农产
品维持、实施或重新实施维持任何出口补贴。
三、如一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没有履行本协定的义务而
维持、实施或重新实施出口补贴,该缔约方可根据第十五章(争
端解决)要求与另一缔约方磋商,以达成令双方满意的解决办
法。
第十七条 国营贸易企业
缔约双方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据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和关于解释1994 年关税与贸易
总协定第17 条的谅解,该条款和谅解在做出适当修改后,纳
入本协定并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十八条 农产品的国内支持措施
为了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
缔约双方同意在WTO 关于国内支持措施的谈判中合作,以逐
步对农业支持和保护进行实质性削减,从而纠正和防止世界农
产品市场的限制和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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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滑准税制度
对适用于滑准税以及附件三(滑准税制度)中所列的货物,
秘鲁可保留基于N° 115-2001-EF 号最高法令及其修正案而设
立的滑准税制度。
第七节 机构条款
第二十条 货物贸易委员会
一、缔约双方应专门设立一个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的货物
贸易委员会。
二、本委员会应就一缔约方或者自由贸易委员会的要求举
行会议,考虑由本章、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
操作程序)或第四章(海关程序及贸易便利)所引起的任何问题。
三、货物贸易委员会由以下双方协调:
(一)中方,商务部,或者其后继机构;
(二)秘方,外贸旅游部,或者其后继机构;
四、本委员会的职能应包括:
(一)促进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包括适当时通过磋
商加速本协定规定的关税减让及其他问题;
(二)着力于解决缔约双方之间货物贸易壁垒特别是与适
用非关税措施有关的问题,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将上述问题交
由委员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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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未来对协调制度(HS)的修正,以保证本协定规
定的缔约双方义务不变,并磋商解决以下冲突:
1.未来对协调制度2007 的任何修正与附件二(关税减让
表);或
2.附件二(关税减让表)与国内术语;
(四)磋商并尽力解决任何出现在缔约方间,与协调制度
(HS)规定的产品分类问题相关的分歧;及
(五)设立具有特定职能的特别工作组。
五、本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当出现特殊情况时,
缔约双方应在协定规定下应任一缔约方要求随时举行会议。
六、本委员会应设立农渔产品贸易特别工作组。为了解决
缔约双方农渔产品贸易之间的任何障碍,特别工作组应在缔约
双方同意后30 日内举行会议。
第八节 定义
第二十一条 定义
在本章中:
反倾销(AD)协定指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 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第6 条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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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SCM)协定指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
补贴措施协定;
进口许可协定指世界贸易组织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消费指:
(一)实际消费,或者
(二)为了使货物的价值、结构或用途发生实质性改变或
生产其他货物而进行的深加工或制造;
免税指免除海关关税;
进口许可指要求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或其他文件(除
通常清关所要求的文件外),以作为进口货物进入进口方境内
的前提条件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
以展示、展出为目的的货物包括其部件、辅助装置和附件。
实绩要求指:
(一)要求出口一定水平或比例的货物或服务;
(二)要求用授予关税免除或进口许可的缔约方的国内货
物或服务替代进口货物;
(三)要求从关税豁免或者进口许可中获利的个人,在给
予关税豁免或者进口许可的缔约方境内购买其他货物或服务,
或者对其国内生产的货物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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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求从关税宽免或者进口许可中获利的个人,在给
予关税宽免或者进口许可的缔约方境内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
服务,需达到规定水平或比例的国内含量;或
(五)要求把进口的数量或价值与出口的数量或价值或者
外汇流入总量以任何形式相联系;
但并不包括以下要求,进口商品:
(六)随后出口;
(七)用作生产其他出口货物的原料;
(八)被相同或类似的用作生产出口货物原料的货物替代;
或者
(九)被相同的或类似的用以出口的货物替代;
出口补贴的界定应当与WTO《农业协定》第一条第(五)
项关于出口补贴的涵义及对该条的任何修改相同;
领事交易指规定一缔约方意欲出口到另一缔约方境内的
货物,必须先提交给进口缔约方在出口缔约方境内的领事馆,
以获得领事发票或领事签证,从而开具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
货运单、托运人出口报关单或其他任何与进口有关或要求的海
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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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
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水产养殖是指对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对
包括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水生植
物在内的水生生物的养殖。通过有序畜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
物掠食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加以干预,以提高产量;
授权机构是指一缔约方国内立法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的
任何实体;
离岸价格(FOB)是指包括无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
至最终输出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货物船上交货价格;
到岸价格(CIF)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输入口岸或地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