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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切实做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洗钱 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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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总部发[2014]24号

 

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市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上海市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市各支付机构:

    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现就切实做好自贸试验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区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做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有利于为自贸试验区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市场环境;反洗钱管控措施有利于合理评估和有效控制自贸试验区业务可能隐含的洗钱风险;反洗钱监管的风险导向性和间接性有利于在保证自贸试验区经济活力的总体目标下提升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应充分认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对自贸试验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各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措施,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试验区反洗钱工作经验。

    二、全面落实各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措施

(一)各义务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与自贸试验区业务有关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客户身份识别,按规定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切实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二)各义务机构在设计和建设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系统时,要考虑嵌入反洗钱要求或模块,准确登记交易双方基本信息、账户类型、交易金额、报关单号、税务证明编号等信息,保证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的完整传送,为资金监测和分析提供系统支持,满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提取需求。

(三)各义务机构在与自贸试验区主体建立业务关系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加强对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或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识别。同时,充分考虑客户的地域、特性、业务、行业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适当提高自贸试验区客户风险等级。对确定为高风险等级的客户,必须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

      经义务机构授权部门批准,可以拒绝与下列自贸试验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1)拒绝提供客户身份基本信息;(2)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与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3)客户是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4)其他经评价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高风险客户。

    (四)各义务机构要加强对自由贸易账户及主体的监测和分析,做好自由贸易账户资金划转的背景审查,加强对贸易洗钱类型、趋势的研判。在有效分析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客户涉嫌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在按程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按规定将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我总部。

    各义务机构向我总部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综合调查、收集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及交易信息,包括在本行系统内的信息和公开可取得的信息;(2)对所涉及的交易及客户进行分析、识别,认为该交易或客户与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3)完整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全面记录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调查分析等信息。

    (五)各义务机构要建立自贸试验区创新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制度。义务机构反洗钱部门应全程参与创新业务的设计、开发和运行过程,并对其洗钱风险进行评估。自贸试验区创新业务必须经过反洗钱部门的评估,并配备与风险相当的控制措施后才能开展业务。

    自贸试验区创新业务洗钱风险评估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1)洗钱风险评价情况,包括风险环节、风险强度、发生洗钱事实时可能遭受的处罚;(2)洗钱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各风险环节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对风险的消减程度;(3)评价结论。

    (六)各义务机构应加强对自贸试验区跨境业务全流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完整登记跨境汇款信息,确保贸易背景有关信息在各业务环节完整、透明的传递。要及时更新反洗钱监控名单,从技术上提高跨境业务监测的时效性。同时,要做好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资金流动的反洗钱监测。

    下列自贸试验区跨境业务须经义务机构反洗钱部门审查:(1)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账户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汇,自然人账户人民币20万元或等值外汇以上的跨境交易;(2)交易一方或双方来自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3)交易一方或双方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义务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或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4)交易一方或双方曾经被报送过可疑交易报告或与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主体姓名或名称相同;(5)交易的贸易背景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有关;(6)其他高风险跨境业务。

    三、切实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义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反洗钱管理体制,完善自贸试验区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将本机构自贸试验区反洗钱管理架构和内控制度报我总部备案。

    (二)各义务机构要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反洗钱责任人,并配备充足人员负责自贸试验区反洗钱工作。要确保反洗钱高管人员的反洗钱履职能力,并为其履职提供资源保障。要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反洗钱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普及国际贸易、贸易洗钱等相关知识,增强其识别、预防贸易洗钱风险的意识和技能。

    (三)建立人民银行与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反洗钱工作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升对区内贸易及资金流动的后台监控能力。同时,积极会同税务、公安部门加强对自由贸易区犯罪类型的研究,着力加大对走私、税收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人民银行将加强有关自贸试验区业务反洗钱专项培训,加强反洗钱法律法规宣传,构筑有利于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法律环境。同时,全面贯彻风险为本的原则,加强对各义务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有效性的监督和评价;及时发布有关自贸试验区洗钱风险提示,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薄弱及存在较高洗钱风险义务机构的反洗钱执法检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