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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合作

王泽林副教授参加第六届南海法律高端论坛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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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至25日,由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海南大学国际司法与仲裁研究中心承办的第六届“南海法律高端论坛”在海南文昌举行。来自外交部、自然资源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重庆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上海大学、海南大学等单位的9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论坛。

开幕式由海南大学副校长王崇敏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张新宝教授,海南大学法学院特聘院长高之国教授分别致辞。与会代表就“中国海洋法问题新发展”“再议海洋新秩序”“海洋保护区问题”“‘区域’资源开发及BBNJ问题”“军民融合及自贸港问题研究”五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一、中国海洋法问题新发展

张新宝教授对近5年CLSCI期刊刊发国际法论文情况进行了简要回顾和评析,他指出了国际法近年发文的一些特点,包括:发文量总体不高且近年来下降明显、各期刊的发文数量分布不均、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发文量均超过国际私法、国际法三个学科各自的研究重点非常突出、基础研究和热点问题研究并重、选题的挖掘更加具体和细化、内部的融合和借鉴趋势显现等。在海洋法选题方面,他指出要加强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相关法律问题、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法一般的制度、“一带一路”相关法律问题等的研究。同时,他也建议,我国国际法学者们要针对一些重大课题,特别是涉及我国国际话语权的话题,在国外的一些主要期刊发表文章。

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书记贾宇从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改革开放以来三个历史阶段梳理了中国海洋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情况。她提到,民国时期主要体现为初步的海洋管理法规和南海海洋国土意识,而1949年至20世纪70年代末则主要为高度关注海防安全同时实施海洋管理。改革开放40年来是实现从海洋法制到海洋法治的过程。海洋法制建设快速发展中表现出鲜明的海洋法立法特色:创设新概念,如管辖海域、深海海底区域;创建新制度,如监督检查;拓展新疆域;加强资源保护;充分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利;与国际法“对接”等。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院长余敏友教授将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国际海洋法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他认为,40年来中国国际海洋法学发展有四大特点:始终以国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为研究对象;始终追随中国不断融入、参与和塑造国际海洋法秩序的进程;不断探索和创新海洋法研究模式;人才队伍日趋壮大,国际影响力逐步上升。但同时伴有三大隐忧:理论研究有待深入持久;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研究有待加强;结合国家利益研究的精准度有待提高。因此,他建议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海洋法体系,为新时代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法治保障;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打造“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海洋法律屏障;提升运用国际海洋法的能力,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法律制度建设;推动国际海洋法体系纳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全球海洋治理。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李居迁教授提出,在争议海域,我国可考虑妥善利用国家单方行为的形式,根据情况变化转化角色和国家行为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具体手段包括:在东海、南海明确承认各国航行权;承诺维护海洋环境、不妨碍各国航行权;放弃一些无损于我国权益的主张,对于“岛屿与周边海域”的提法应当慎重;坚决抗议美国等域外大国单方面恶化南海形势的做法,对于某些国家强占我国岛礁行为的抗议应当明确、及时、反复。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郑少华提出,自贸港区法治建设原则应为简政放权、竞争中立、裁判中立、社会自治;建设路径则是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角度上从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从企业依附转向商人自治、从封闭社会转向开放社会。

中海油总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研究员张良福建议:以务实、开放的心态处理“南海行为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借鉴印度洋行为准则不对域外国家开放也不强调域外国家权利的做法,在南海行为准则磋商中,我国应尽可能地减少导致域外国家介入的内容,增加约束域外势力的内容。

二、再议海洋新秩序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王泽林通过对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相关国家实践进行梳理,分析了其是否构成习惯国际法的争议。并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划定直线基线是否都必然主张了完整的海洋权利?相关直接利益国家的反对是否阻止习惯国际法的产生?或者仅对该国不产生法律效力?大陆国家远海群岛是否一定要以直线基线的实践来证明其整体性?等等。

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小奕认为,美国的航行自由计划以“国际水域+过度海洋主张”为借口,违背人类共同利益和历史潮流。美国对航行自由的宣传已经偏离了其正常的发展轨迹,所以航行自由面临着又一轮的“破”与“立”进程。在这新一轮的进程中,中国可以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因此,我国应将航行自由纳入我国的外交政策和海洋战略。

海南大学国际司法与仲裁研究中心主任高圣惕教授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进行解释,提出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已经做出建议时,在公约规范下,沿海国在划定外大陆架的界限时,无权偏离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显滨秉持“三要件说”否认俄加两国对北极航道的“历史性水域”主张,即东北航道不是俄罗斯的“历史性水域”,不具有内水属性;西北航道不是加拿大的“历史性水域”,不具有内水属性。其主张构建以“地理海峡”和“被外国使用”为中心的国际海峡界定标准,坚持以文义解释规则和适当顾及原则适当限制“冰封区域条款”的适用范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江河主张适用适度国际主义——中国和东盟的一体化将化解了区域内唯一一个大国,即中国的大国政治所带来的悲剧,并将东盟小国政治的依赖性转向区域内部进而排除了域外大国的干涉这一司法方法的弊端。促进了大国政治和小国政治的互动,使得南海争端得以和平解决。

三、海洋保护区问题

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全永波教授提出,中国具有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机遇,但同时面临海洋环境生态治理国际规则、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国际合作的不足等挑战,他建议中国通过完善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规则、加强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实践落实、推进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等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白佳玉认为,南海符合设立特别敏感海域的标准,建议向国际海事组织申请南海适用特别敏感海域制度。她提出:在全球层面,周边国家应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基础上向国际海事组织积极申请设立南海特别敏感海域,共同协商环境保护合作问题;在区域层面,北极理事会模型能够为今后指导南海国家间的合作提供有益的经验。建立南海区域环境合作治理制度不仅是保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效解决方法,也为周边国家提供了一个沟通和合作的平台,从而最终实现和平解决南海海上争端问题。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德才认为,南极模式不能适用于解决南海问题。首先,不具备前提条件:南极模式适用于全球公域但南海不是全球公域;南极模式要求非军事化但南海不具备实现条件;南极模式要求冻结领土主张但南海缺乏相应国际政治条件。其次,以南极模式来解决南海问题损害我国南海权益:冻结领土主张等于否定我国的南海权益主张;片面非军事化意味着要求我国岛礁去功能化;南极模式将为域外国家介入南海事务创造平台。在此基础上其提出针对以南极模式来解决南海问题理论构想的应对策略:重视岛礁防卫的主权属性,来披露片面非军事化的谬误;重视半闭海理论以避免域外国家的不当介入;重视谈判协商是解决南海问题的唯一出路。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蒋小翼指出,海洋保护区目前存在由小到大的规模化发展、全球海洋保护区网络化发展、由国家管辖范围之内扩展到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她认为建立公海保护区的程序必须以目标为导向,最适合的模式为“全球模式”,应包括总体程序、总体框架、选划程序、指定程序、协商和评估、决策程序等。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斌指出,公海保护区的建立缺乏明确的国际法依据,公海保护国际法律机制呈碎片化。他提出在机制互动视角下公海保护区全球机制构建的路径包括明确公海保护区全球机制治理的功能定位、有条件认可现有的区域公海保护区实践、强化国际机制之间的沟通联络等。

四、“区域”资源开发及BBNJ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周江教授认为,开发时代到来之际的国际海底管理局重新定位包括:应然定位——分享者,代表全人类行使权力、使全人类从共同继承财产中受益;开发时代的必备素质——执行力,面对真实的利益再分配、需要发展壮大,有效监督,成本效益管理;有执行力的分享者,体现在管理局的规则制定的活动中、管理局对公约和执行协定对其赋予法人权力的纵向挖掘上、对规则的实施上。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晏瑲指出,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应该可以被视为最具可操作性的全球治理方案。他认为中国参与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策略包括以区域多边合作为指导原则、以构建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框架为实施路径、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共建目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衡指出,区域内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争端解决条款设计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各方的相关意见与现有机制和实践。其指出2018年的两份草案比较接近三份勘探规章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在制定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特别是审查机制并没有得到解决,只是暂时回避。而各方意见太多可能也是2018年两份草案删除审查机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到目前为止,从制定模式到具体内容,争端解决条款的设计似乎还没有得到充分讨论,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澄清。

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何海榕认为,BBNJ协定与公约的关系其实是一个补充与完善的关系。BBNJ机制构建的谈判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事情,还要考虑怎么去执行机制的问题。她提出,中国在BBNJ谈判或者最后协定达成过程中,中国应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阵营中扮演协调或者调解的作用。在调解和协调的过程中,结合我们国家目前自己的实际情况,推动一些诉求或者说在规则的建立。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生赵青认为,随着区域渔业的发展,目前的非船旗国对公海渔船的管辖权正在逐渐从相对性走向普遍化,从多样性走向统一化。除了覆盖范围的扩大,其实施的有效性因其对区域渔业组织成员国渔船强制适用而得到保障。但是,一般来说,非船旗国不可对违法行为人和涉嫌违法渔船采取强制措施,其执法前后也受到程序上通知船旗国的掣肘。

五、军民融合及自贸港问题研究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卫彬教授提出,条约解释应按照当时意义进行静态解释,但是部分条约条款术语随时间流逝其含义也在发生变化,故而采取演进解释方法。目的解释论、国际习惯法和《维也纳条约公约》第31-32条可为演进解释提供法理基础和依据。应当说,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呼应时代的发展变化、人权价值的趋向及“对一切”义务等应然要求,采取演进解释不仅具有现实需求,也是能动造法功能的体现。但是,对于如何适用演进解释抑或静态解释并没有形成明确的具体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凤城指出,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法律保障的程序性问题是立法研究的关键性问题。因此,程序正当化、合理化是军民融合立法研究的关键性问题。立法拟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何谓规范意义上的军民融合发展;明确实施军民融合国家战略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总原则和新要求、与其他国防与军队法律法规相协调;规范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实施的权责和程序;探究军民融合发展实施的动力机制,尤其是要探索运用市场经济的新手段、新方法夯实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基础、着重探索中国特色的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及其军民融合中的法律保障等。

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李明杰指出,海洋领域军民融合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战略研究滞后、体制机制对接不够、业务化保障能力差。他提出通过以军民融合思维完善现有涉海相关法律制度、建立海洋信息资料的分级、分类和共享法律制度、建立军警民协同维护海洋安全和海外利益保障的制度等推进海洋军民融合法制保障建设。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健提出,海南作为改革的桥头堡,尤其要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要以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引领,和有规则的推进金融创新发展在内的经济体制和社会创新,通过立法先行、制度建构和规则引领,实现金融领域的创新发展和稳健成长,尤其是探索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限的分工,监管协调,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规则。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阙占文认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应属于独立国际义务。跨界环评虽源自预防跨界环境损害之目标,已然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成为一项独立实践。跨界环评属于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如果将环评义务解释为预防跨界环境损害的附属义务,将使其变为结果义务,而非行为义务。考量环境影响评价义务应衡平国家主权与不得造成跨界损害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所博士生马天提出,应在充分运用好“海洋强国战略”“军民融合战略”等国内政策的同时,发挥出社会主义特色军民融合法治体系的优势性作用,构建出符合中国长远利益的海上构建物信息系统布放审批制度。使其能够在严格保障国家地理信息与军事机密安全的前提下,又能兼具一定的经济性、社会性与时效性。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冠彬认为,司法机关应当以尊重意思自治为基本价值追求,为私法自治提供司法保障,为海南建设自由贸易区(港)营造自由、平等、公正的氛围,为商人形成交易习惯、商事规范自然演变提供正确的价值引导,最终也能促使特区商事条例立法的突破,为第五次商法规范推动社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稿件来源: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海南大学国际司法与仲裁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