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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合作

张超汉博士为中国商用飞机有限公司法务人员做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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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特别邀请,2017年7月6日,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师、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张超汉博士赴上海为中国商飞公司总部及其下属公司法务人员就“中国大飞机建造中的产品责任及其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做专题培训。中国商飞公司总部法律部唐绮霞部长、闫可荣副部长,法律事务处范莉莉处长,中国商飞客服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陈林,中国商飞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总法律顾问金靖寅,商飞公司法律部及下属公司的全体法务人员参加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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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主研发的国产C919大飞机已于今年5月1日成功首飞,不久将投入国内外市场运营,为了防范飞行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频繁对中国航空器制造商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维护中国航空器制造业的利益与国家权益,张超汉博士通过欧美航空产品责任诉讼大量实践判例,系统梳理和总结了航空产品责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归责原则、损害赔偿、免责事由、管辖权、法律适用等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和困惑问题。通过比较欧美航空制造大国有关航空产品责任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张超汉博士指出,C919大飞机进入市场后,中国航空器制造商也有可能面临像美国波音、欧洲空客一样被受害人基于各种缘由指控和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情形,致使中国航空器制造商遭受不确定的损失。籍此,中国应从三个方面完善航空产品责任法律体制。一是在宏观法律修订与解释上,应做好立法的解释工作,借助制定《民法典》的良机,修订和解释有关产品责任一般法中的一些模糊、原则、不周延的内容,使现有民事立法更具前瞻性、统领性。二是在微观立法上,加快民航基本法的修订和产业单行法的制定进度。可在《民用航空法》修订中进一步丰富该法序言对“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增加有关航空产品责任的实体规范或制定细化配套的部门规章。另外,为契合中国大飞机战略,切实保护刚刚起步的大飞机制造业的利益,可借鉴1994年美国《通用航空振兴法》,考虑制定中国版的单行《航空产业促进法》,为中国航空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在司法体制层面,应以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加强对欧美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经典判例的实证研究,积累和借鉴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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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法律培训,实现了理论研究与实务问题的对接,也显示了西北政法大学航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航空法研究在全国的影响力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