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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简报

“开放 包容 合作 共赢: 面向‘一带一路’的法治创新、法学教育与学术传播论坛”分论坛一简报(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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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简介


6月4日下午,由西北政法大学与《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主办、西北政法大学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科研处、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承办的“开放 包容 合作 共赢: 面向‘一带一路’的法治创新、法学教育与学术传播论坛”在金花大酒店举办。论坛分为分论坛一与分论坛二。分论坛一主题为“全球治理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创新”,由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高之国主持,刘超等23个与会代表在论坛上发言。

主持人

主持人:高之国(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教授)

       很高兴能够做第一部分的主持人,这一部分的主题是“全球治理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创新”,各位嘉宾把握好时间,下面开始发言。

与会发言


刘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现在,我站在这个位置还是忐忑不安,在座各位大部分是我的师友。我想用较为简洁的语言为大家报告最近发生的事情,希望对在座各位未来的研究与实务实践有所帮助。刚刚王瀚校长提及了一个问题,关于现在全球治理面临的特殊情况,比如WTO。对于WTO的部分,我们认真地进行了研究。实际上,我和我同事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就提出了相关的疑问,我们的治理机制到底作用在何、解决何者。除了WTO之外,我们还要调解、仲裁、斡旋、协商等措施,所以WTO的作用具体为何?

前段时间,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与同志向我提出,下一步做到争端争议解决时,我们要特别注意,尤其在“一带一路”的环境下,绝不仅仅只是具体专业知识之争,绝不只仅仅是追求公平正义,如果我们仅仅是停留在这个层面上,那我们还没有完全了解何为“一带一路”。在这方面,我受到了启发。所以,我们法律最终的目的为何,这个问题非常重要。2017年世博会,中国贸促会作为主办方之一,我本人也有幸参与了其中法律研究的部分。实际上,全球治理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归根结底而言是提升我们各国人民的生活。所以,规则体系的设计、争议争端的解决,如果仅仅停留在公平正义的追求上,有可能是有了公平正义,解决了纠纷与贸易摩擦,但是与此同时,阻碍了贸易的投资与发展。所以,我们应当考虑在更高的程度上,在“一带一路”的倡议下,我们未来规则体系、平台的建设。

以我个人的观察,我大概从事摩擦应对工作16个年头。我与我国的大部分行业都打过交道。所以大家大多数所接触过的商品,都被外国人调查过。以国家的角度而言,我们国家也参与过很多WTO争端的案件,面对这一情况,我们报以何种感受呢?大家得出临时的意见是“倒霉的还是产业和行业”。精致的法律工作者在研究这些条款与解决纠纷,最后纠纷貌似解决了,但是行业、产业倒霉了,这既是我们面临的形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央的定义是全国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我们的职责是在国际上代言工商。那么,工商界在考虑什么?工商界的考虑是非常直接的,如何维护我的长远合法权益。举一个例子,某个反倾销调查,从产业提出申诉,到美国政府接受立案受理与进行调查,十五个月或者十八个月后,另一个国家才察觉产业上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本国政府再去告另一国政府。两个调查国政府在WTO争端解决中还要花费两、三年的时间,整个争端解决至少要五年的时间。前段时间,有一个号称是“走完全程的案件”,即中国诉欧盟钢铁紧固件案。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的同志提及:这是一个我们走完全程的案件。我们私下开玩笑说:“这足以证明正义来得太晚,我们的行业早已蒙受损失”。 虽然,我们赢得了公平正义,但是产业早就蒙受了损失。这个问题,我们要认真的处理,我们现在很多的摩擦纠纷,尤其是行业之间大规模的摩擦纠纷,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平台可以使其进行磋商。不知道大家是否考虑过这个问题?国与国之间可以在 WTO中进行磋商,但是在摩擦纠纷发生好几年之后。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在调解和仲裁组织间进行,但是,离协商距离很远了。现在,如果两国产业有矛盾,我们如何提供协商的平台?我们只有巴黎的ICC。大家可以看到我国的钢铁业和外国的钢铁业经常相互指责、相互谩骂,各国之间政府在引导钢铁要对话,但最后却演变成钢铁对骂。这次中欧峰会上提出要进行两国的钢铁业要加强交流,这作为会议的成果已经进行公布。但是,我本人不持乐观的态度,如果两国的企业要直接面对面进行交流,如果没有第三方提供斡旋的平台,那么效果不容乐观。世界上在制度设计时,一定要通过第三方公信力的方式进行解决矛盾纠纷和摩擦,特别是在“一带一路”的框架内。不光要解决矛盾的解决,还要促进其更好的进行贸易。毕竟,我们的贸易不是奔着摩擦纠纷的解决,而是奔着在当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去的。我们所谓的“走出去”不是回不来,而是跟当地人共同发展。这就是为何在“一带一路”倡议中,习主席提出“一带一路”中要共商、共建、共享发展。

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作为我们组织的法律负责人,我也在思索一个问题,未来我们要构建的规则体系或者公共平台为何。刚刚在王瀚校长的发言中也提出,习主席的讲话里其实已经触及到了规则体系、公共平台的构建,也就意味着我们的“一带一路”倡议中,要有我们的规则体系、公共平台的构建。只不过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我们应当如何构建规则体系,如何搭建公共平台。一个前提是,我们不是另起炉灶,我们不是推倒从来。在这前提下,我们要构建规则体系、搭建公共平台,这是需要极大的智慧和勇气的。刚才校长提到,“一带一路”为何,习主席提出“一带一路”是廉洁之路。现在,我们在考虑要工商企业需要符合标准,因为国际上对于反商业贿赂与反腐有一定的要求,但是现在,我们的企业还没有意识到这个要求,我们应当在这方面做出贡献。

时间所限,我的观点总结出来一句话,我们正在按照中央的要求、正在集成各个部门的建议和要求,未来我们会和专家,包括在座的各位一起,搭建服务于“一带一路”的规则体系和公共平台,期待大家的参与,期待大家的关怀,谢谢大家!


韩永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

论“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创新的着力点

谢谢王瀚教授、各位专家学者,谢谢主持人!

首先作一点简要的声明,大会原定的发言人是石佑启教授,但是因为广外下周要接受教育部的本科教学评估,由于公务原因,石佑启教授特别委派我进行发言,我也是这篇文章的作者之一。

下面我将就我们的论文“‘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探讨”向大会作一个简要的汇报,请各位专家多提宝贵意见。

首先,就目前而言,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从刚才两位发言人的讲话中我们也能看到这一点,但是对于如何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还在探索之中。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鉴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法治建设绝非是一蹴而就的。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为了避免法律规则的碎片化和无序发展,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中,必须确立若干基本原则用于发挥指导作用。在此基础上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就是确立哪些基本原则或者说确立这些原则的依据是什么。我们提出了三个确立基本原则的基本依据,也就是说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满足的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要契合“一带一路”的建设目标和理念,第二是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三是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基础性,下面我将进行简要的阐述。

第一点,契合“一带一路”的建设目标和理念。基于我国现有的一些政策文件和学者的一些相关阐释,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目标可以分为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短期目标是共同打造开放、多元、自主、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架构和治理模式。长期目标是建立一个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特点是全面、平等和开放,“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就应该涵盖和体现上述精神和价值倾向,同时力求将上述政策性语言阐释、转化为法律语言。

第二点,“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应该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带一路”倡议旨在发展新型的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模式,但是并非推倒现有的国际合作规则体系,另起炉灶,应该谋求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而非破坏,因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成为“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第三点,“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基础性。这一点不是为某一项具体的国际合作活动或领域所特有,而应适用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所有领域。

基于对以上三点的分析可以提出“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应该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市场开放原则、透明度原则和特殊待遇原则。其中,平等互利是首要原则,市场开放和透明度是核心原则,特殊待遇是补充原则。

第一个,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对,同时应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谋求各方利益的增加。平等互利原则正是“一带一路”合作共赢理念的国际法表达,在我国现有的两个重要的政策文件平中都提到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以及“平等开放”等。互利原则也是警醒和矫正我国“单向施惠”政策导向的需求。“单向施惠”固然有利于开启合作、提升合作意愿,但欠缺效率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个原则是市场开放原则。市场开放原则是指“一带一路”法律保障机制应旨在实质性削减乃至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逐步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市场开放原则并不意味着“全覆盖”、“一步到位”式开放。同时,市场开放原则并不要求缔约方放弃对本国市场进行合理的保护,只是改变保护的方式和手段。

第三是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应成为“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种程序要求。国际法层面上透明度原则的三种情形应得到全面覆盖。透明度原则所建立和发展的程序性规则不仅有助于增强“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自身的合法性还是其他法律原则和规范得以实施的一种制度保障。

第四是特殊待遇原则。特殊待遇原则是建立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市场开放原则、透明度原则基础上的一种补充原则。“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特殊待遇原则与《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和WTO法律体系有所不同。特殊待遇原则具有较为明显的公共性,其目标在于通过协助沿线发展中国家提升贸易能力,实现国际合作的效率和公平。

基于以上阐述,“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凝聚和体现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是发展国际合作具体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确立“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基本原则可为“一带一路”法律制度内部的协调、统一提供基本保障,还可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