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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简报

“开放 包容 合作 共赢: 面向‘一带一路’的法治创新、法学教育与学术传播论坛”分论坛一简报(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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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发言(第二部分)



李万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一带一路”倡议:“东方”国际法的理念与实践

我今天的发言大致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是缘起;第二是理念:互融互赢;第三是“互融互赢”理念的中国意蕴与时代价值;第四是“东方”国际法发展:“互融共赢”理念的制度落实;第五是中国的引领角色。

第一部分缘起,自从“一带一路”战略提出以后,这一战略和国际法相互作用,更多的体现在如何利用现有的国际法机制来促进“一带一路”建设。本次论坛的主题设置非常好,“一带一路”和促进法治创新,从我的角度来讲就是如何促进国际法的创新,今天下午很多学者围绕这一话题已经发表了很多真知灼见,我也受益匪浅。“一带一路”是一种新的、伟大的实践,体现在对国际关系格局、国际角色机制乃至对国际法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很多学者说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一部分,有的学者甚至说国际关系理论是国际法的法理学。因此在这一层面上,我们有必要从新的层次或者说比较高的层次来看为国际关系带来什么新的理念,我个人认为就是四个字“互融共赢”。

第二部分是“互融共赢”的理念 。当前以及今后很长时期,我国发展对外关系、谋划全球治理将以“一带一路”倡议为统领。“一带一路”倡议内涵丰富,时间成效显著,总体贯穿着“互融共赢”理念。共赢为目标,即追求国际关系的“包容性发展”,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包容性发展”首先意味着全球化进程要促进所有国家共同发展进步、寻求互利共赢,这一层面可以说是传统国际法无论成功与否已经在做的。二是“包容性发展”更意味着全球化进程要促进发展成果惠及各国全体人民,特别是弱势群体,也就是说现在的国际法还要促进个人的发展,正如哈佛大学萨默斯教授所指出:“我们现在面临的挑战不是创造更多的全球化,而是确保目前的全球化让全体公民受益。”此外,“一带一路”战略的伟大还体现在其以“互融”为路径即通过积极推进互联互通、相互融通,打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利益交融、责任与共的人类社会“命运共同体”。

这一理念还反映了中国化的信息、元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个是“互融共赢”理念植根于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一是和合观,二是整体观。和合文化既承认矛盾和差异,又更加致力于解决矛盾、消除差异,使诸多异质要素、不同事物在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和合体中斗争、妥协、合作、交融,推动原和合体的发展或新和合体的产生。整体观是指西方哲学从分析局部来认识整体,认为局部的相加就是整体。中国哲学注重整体观念,从整体认识局部,认为局部是整体的局部。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更强的大局意识,不过分强调“对立”。第二, “互融共赢”是对当今国际关系应然状态的恰当概括。“互融共赢”是对西方“价值观外交”、“人权外交”的拨乱反正,也是对我国现有国际关系理论的继承超越。第三, “互融共赢”是国际法人本化发展的重要维度。我一直在研究个人与国际法的关系,之前的国际法对于个人一是体现在权利的保护,另外一方面体现在惩罚,现在更多的体现在国际法如何促进个人的发展。第四, “互融共赢”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丰富和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产生于前全球化时期,“互融共赢”是在全球化加速发展时期出现的。前全球化时期主要关注国家如何和平共处,现在关注的是如何发展、共赢。

第四部分是理念的制度落实,我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讲。第一是不打“小算盘”: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及其人民。2016年“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继续高擎“包容发展”大旗,第一次把发展问题至于全球宏观政策框架核心位置,呼吁通过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消除贫困,解决经济发展中的不平等现象,最终确保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人”,满足所有国家和全体人民特别是妇女、青年和弱势群体的需要,确保不会让任何国家、任何人掉队。二是不搞“小圈子”,参与主体范围最大化。“一带一路”已经不再是一个地理概念,本质上已经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立场与理念的宣誓,真诚欢迎所有国家参与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还提到全球经济治理中“一带一路”的引导性作用。三是不搞“一言堂”,确保决策程序民主平等。“一带一路”建设不是中国的“独奏”,而是沿线国家的“合唱”。因此,中国首先要以平等的身份与沿线国家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通过不同的国际合作机制与交往方式,增进沿线国家对“一带一路”内涵、目标、任务的认识,推动它们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同、接受与支持。具体做法方面体现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银行将总投票权的12%作为基本投票权在成员国间平均分配,而世界银行的相关数据则为5.55%。相比较而言,亚投行赋予了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发言权,亚投行首任行长金立群在2015年“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进一步表示,“今后随着更多国家的参与,中国将会单方面稀释自己的股份。”第四是不搞“一刀切”:形势与载体灵活多样。《愿景与行动》指出,共建“一带一路”的途径是以目标协调、政策沟通为主,富有弹性,高度灵活,是多元开放的合作进程,不刻意追求一致性。美国纽黑文法学派代表人物、耶鲁大学法学院迈克尔·赖思曼教授曾指出:“一国政治体系中由专门化和程式化的政治机构通过颁布‘法规’的形式作为立法的普通概念并不适用于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的国际政治体系。大部分国际法并非出自于正式机构。探讨国际造法应从考察其功能组成要素方面着手。”总的来说,“一带一路”本身不是一个国际组织或国际协议而是一系列代表协议等的综合。要建立这样的国际法机制,中国要发挥应有的引领性作用。一是中国必须具备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意愿与能力,愿意他国搭载中国发展的便车。二是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不应局限于经济方面,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指出:“事之以货宝,则货宝单而交不结。”我们也应当牢记先贤的教导,“修礼以齐朝,正法以齐官,平政以齐民,然后节奏齐于朝,百事齐于官,众庶齐于下”,只有这样,才能“近者竞亲,远方致愿”。第三是当前形势更加复杂,中国“一带一路”面临的形式也更加复杂,意识形态、宗教信仰还有各个国家发展状况不一,国际政治等各个方面存在(分歧)。

最后,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提到了“东方国际法”,是因为我们现在学的国际法是西方的理论成果,所以我今天用到了“东方”这一概念,但当然这只是为了吸引大家的眼球,并不是说要以“东方”代替“西方”,而是要“东西共赢”。


何志鹏(青年长江学者、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为法律工程的“一带一路”

我汇报的题目为“作为法律工程的‘一带一路’”。法律工程涵盖“系统”的含义,但是因为时间有限,今天不会涉及“系统”的部分。

刘超老师适才提到,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重要的并不是定纷止争或追求公平正义,而是找到推动力,找到需要达到的目标。这同很多人心中的法律有所不同,但这即是“法律工程”。用简单的语言来描述工程,即把一些想法付诸实践,借助技术手段和科学原理达到目标。

我将从三个方面阐述“一带一路”作为法律工程的理解。

首先,“一带一路”倡导人的主动性与主导性。法律专家长期以来习惯一个思维模式,即某案件存在四个选项,应从其中选出正确的答案。这不是法律工程的模式,只是法律技术的模式。法律工程的模式不追求正确答案,而是寻求最佳方案,如果没有最优选择则找出次优选择。在选择的过程中重视应用主义,注重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用法律技术即实证主义方法达到目标。

第二,法律工程是渐进式发展的。我并不反对直接对“一带一路”提出原则,但可以逐渐推进。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对于事物的把握都不完全,目前为止我们对于“一带一路”仍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两种选择,第一,做调查研究,等一切完备再进行。第二,无论实际情况如何,都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这两种均不是正确思想。我们要在逐渐的试错中逐渐地发现真理,逐渐地探索“一带一路”。我们应秉持有限的科学主义,即回馈式管理,不应认为自己能洞悉一切。

第三,“一带一路”作为法律工程,展示了很多中国理念、中国思维。例如制度经济学有防止free rider的观念,即防止搭便车,但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特别提到“欢迎大家来搭中国发展的便车”。这是全新的思维,是独创性,是法治创新,理念创新,制度创新,需要“工程”的视角、“工程”的工作方式。我们的设想不一定都能成功,但要有勇气,要拿出与西方不同的观念与体系,在与西方的比较中发展成熟。即便不能成功也应尝试,不能总在原路上走。

适才高之国法官提到采用何种方式解决海洋争端,我国主张尽量少使用司法方式,然而邻国却可能不这样认为。如南海仲裁案,我国声明不接受不参与,但其裁决已经成为外在于我们的文件,其他国家已经承认了这份裁决的法律性。因此,在思考法律工程时,既要注重客观现实,也应注重创造性。


王国华(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航运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我上一次来到丝绸之路起点的城市是在1987年,当时我在西北政法学院的助教进修班学习,三十年过去了,我在辽宁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现在在上海海事大学学习和充实自己。今天非常感谢我的同学王瀚副校长在2017年把我邀请回西安这座城市,而且是在“一带一路”话题讨论这么热的情况下把我邀请回来,同时也感谢各个代表的精彩演讲使我受益匪浅。我发言的题目是:“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航运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因为我明天还有重要的任务,所以很抱歉,把发言临时调整到今天,我想借此机会宣传一下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新时期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涉外航运法律人才培养尤其契合了“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在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对于有关法律学科体系建设、有关人才培养的问题发表了重要的讲话,尤其强调了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育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律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学实际工作者的交流,法律专业老师也要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结合海事大学法学院有关人才培养,我们作为以海商法教学和研究为特色的学院,深知培养高素质的航运法律人才是目前重要的任务。从我们学校的情况来讲,海事大学法学院在五十年代就设立了法律的课程,我们著名的前辈有魏文达、魏文翰等这些老师,我们本科招生确立了要培养海商法人才的目标,我们也设有法律硕士一级学位点,海商法是上海市重点专业也是上海市教委教育高地建设专业。2007年,法学院下属的海商法研究中心被选为上海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2年,法学院获批成为上海市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学院师资力量雄厚,具有六十余名专任教师,加上相关的行政人员,目前共有六十六位全体教职工,法学院的本科生六百人左右,研究生今年招收三百六十五名,目前在校的研究生有六百多名。我们的学生主要是在国有港航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海事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业内知名的外资或民营港航企业就业。

涉外航运法律人才培养,我们创办了涉外航运法律人才培养双学位班,和澳大利亚莫道克大学展开合作,在新入学的学生中挑选20名左右外语好的人才作为重点培育对象,有关的专业方案的设置、有关课程的要求或是学位授予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我们在涉外航运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也注重创新,同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和美国的杜兰大学、英国的南安普顿大学等顶尖的海商法院校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我们对于“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涉外航运法律人才培养这种模式的思考有这几个方面:从培养方案的促进方面,我们学校本科和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每两年修订一次,目前正在进行本科的培养方案的修;在培养方案和课程的设置方面,一个是法学的基础理论课程,同时结合海商法的特点尤其是对于航运企业定向培养做了一些工作。教学设计方面,我们考虑到海商法有关教学的方法手段的改革、对外沟通渠道的拓宽和海商法的专业英语等方面,做了一定的论证和思考。还有学位论文的标准方面,也是严把质量关,我们注重把学生的实习单位和老师们的实践部门结合起来。最后,对于航运法律人才的培养的协同创新与联络发展方面,在目前新的形势下,我们应该注意协同创新和联络发展的问题。我们考虑到核心的协同的功能定位,一个是涉及到学科的协同,另外是校际协同,还有大学里面机构的协同还有中外协同。在这种指导思想之下,我们在今年五月六号召开了海商法的教学研究的论坛,并成立了中国海商法教育联盟,二十几所高校的从事海商法教学研究的老师集聚上海海事大学。以海商法教学为特色的海事院校的法学院该如何发展也是我们共同思考的问题。全社会的协同创新、协同育人给我们提了非常严峻的话题,所以今天我想表达,我们要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不断地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有效的解决方法。在此作为上海海事法学院的院长还未满一年,我从去年7月15日从研究生院院长的职位调回法学院去做法学院的院长,很多方面还有不成熟的地方,也希望在座的兄弟院校、各相关部门的领导们、各位老师们对于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的发展给予一定的关注和一定的帮助和支持,谢谢大家!


张庆麟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带一路”国际金融合作中的软法的研究

大家下午好!首先感谢会议主办方的邀请,让我有这么一个机会同大家交流。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题目是“‘一带一路’国际金融合作中的软法的研究”。之前有老师已经提到过,“一带一路”倡议是推进我国人类命运共同体具体的理念的具体举措。我查过资料后,发现其中一个重要的关键问题就是全球治理的观念。在全球治理的观念中,软法是一个重要的要素。也就是说,全球治理主要依靠的是软法的规则,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法的硬法。在全球治理的理念下,软法对全球很多重大问题显得比较重要。

回到“一带一路”的话题,国际金融软法在资金融通中起到相当大的作用。首先国际金融的软法是关注国际金融中的重大问题,可以说是在很多问题上的最佳实践。软法没有传统的国际法的通过签订条约、成立组织的方式,因此能很好适应国际金融的发展。其次是国际金融的发展是变化的,很多行为、交易方式随着时代发展就不存在了;同时又出现了很多创新产品,这个时候用传统的国际法的比较固定的规则就适应不了发展。其次金融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问题,往往对一国的经济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很多国家不愿意放弃金融方面的主权,因此有的时候也愿意采用所谓“软法”的规则。同时在金融软法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专家对实践中的做法的总结,往往称作最佳实践。各国的参与相应金融软法规则的讨论或者制定中派出的是专门的技术部门,因此软法能够适应国际金融的发展的需要。所以软法可以适应“一带一路”中的金融问题的要求。

从软法的内容上,国际金融软法目前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成就。比如银行监管的巴塞尔协议,一直以来都在寻求各国的接受。除此之外,反洗钱领域、项目融资领域、主权债务处置领域,各国际组织相应发布软法。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其他的国际条约比较是相当“软”的规则,因此这种软法在国际金融领域里面是一种常见的形式,金融软法现象发展到相当突出的地位。另一方面,软法并不软,实践中依然有硬性的效果。主要通过树立一个标杆,以身作则;通过进行同行评议,如果评议不合格则可能面临点名羞辱。比如反洗钱领域的同行的评议使得金融监管得到很好的实施。因此可以看出金融软法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金融领域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

谢谢大家!


杨泽伟(武汉大学法学院珞珈学者特聘教授)

中国与周边国家能源共同体的构建——法律基础与实现路径

很高兴有机会参加此次论坛。我本次发言分为六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构建的背景与意义。对于“中国周边”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中国陆上海上相邻的22个国家,第二层含义是指虽然在陆上或海上与中国不相邻,但是对中国发展有重要意义的7个国家,包括泰国、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等,这是大周边的概念。所谓的“中国与周边国家能源共同体”是指中国与上述周边国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为了促进相互间在能源领域的长期合作,维护地区能源安全而成立的一个区域性国际能源机构。这一能源共同题的构建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构建全人类的命运共同体,周边能源共同体是首要。其次,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的构建是实现“一带一路”战略的助推器。“一带一路”的含义非常广泛,而能源方面的合作是当前重要且紧迫的合作选择之一。同时,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有利于保障中国能源安全,实现中国的“能源革命”。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石油、煤炭进口国,也是世界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因此如何保障能源安全,已经成为我国政治外交的一个重要课题。

第二方面,中国与周边国家倡导成立“能源共同体”的尝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亚洲国家开始重视能源合作问题,并提出了许多合作倡议。其中既有政府之间的倡议,也有学者们的倡议。日本政府也曾积极推动亚洲的能源合作安全机制。俄罗斯对有关亚洲能源合作也非常重视,其在2016年再次重提建立“亚洲能源国”的倡议。当下,构建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已成为不少亚洲国家的共识。

第三方面,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构建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及一般法律原则三个方面。国际条约中最重要的是《能源宪章条约》,但我国并未签署,其他还有政治性的文件例如《国际能源宪章》,也可以借鉴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及《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宪章》与周边国家签订共同体宪章。双边协定有很多,例如2013年《中哈原油管道扩建原则协议》。一般法律原则包括约定必须信守原则、善意原则等等。

第四方面,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构建的基本原则。首先是互利原则,即中国与周边国家构建能源共同体应当兼顾各方利益与关切。第二个是互补性原则,中国与周边国家在能源领域各有优势、各有千秋,因此应当取长补短,寻求各方共赢。第三个是平等合作原则,中国与周边国家应当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在能源领域进行最广泛的合作。第四个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防,互补中国与周边国家在能源领域各有优势、各有千秋,因此应当取长补短,寻求各方共赢。中国与周边国家应当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在能源领域进行最广泛的合作。能源合作中难免有争端和分歧,关键是要用和平的方法来解决,这不但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国际强行法规则。

第五方面,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合作的主要领域。我认为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合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领域。一是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目前日本和韩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和第七大石油消费国,企业是世界上第一大和第二大天然气进口国,而我国是世界最大的石油进口国,这位保障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能源供应安全提供了现实需要的背景。二是保护能源运输安全,东北亚地区的能源运输一方面是通过海路运输,另一方面是通过管道运输。如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