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违法举报投诉机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举、揭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知识产权案件侦破或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但对案件负有查处或侦破职责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被侵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是指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处)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拨打举报投诉热线0591-12315;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1109931418@qq.com;
(三)投递信函或直接面交;
(四)能够将举报信息传递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处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检举、揭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包括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地址;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四)未向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的;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单位)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八条 举报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行政执法部门或刑事司法机关予以立案并查处后,知识产权处按照以下情况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给予800元的奖励;
(三)举报人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与事实结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给予300元的奖励。
(四)举报信息对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不受第一款最高奖励金额限制,视案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知识产权处应当在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定奖励条件,提出具体奖励金额初步意见,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发放。 经批准给予奖励的,由知识产权处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函、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条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的原则。 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的先后顺序以中心的受理时间为准。举报人联名举报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时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人领取,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根据同一举报线索侦破或查处两起以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依照奖励金额较高的标准奖励举报人。有其他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中心建立举报信息保密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认为知识产权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奖励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第十四条 举报投诉的奖励金,从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