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便利商品进口,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根据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法定检验进口商品(以下简称进口商品)(食品、化妆品、动植物产品除外)的检验监管工作。
第三条 依据产品质量特性、商品质量安全数据以及检验监管风险对进口商品进行综合风险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等级。
第四条 按照风险可控、便利进口的原则,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进口商品综合运用合格评定程序实行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五条 厦门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厦门局)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管处)负责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进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厦门局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进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验监管
第六条 厦门局根据进口商品风险分析的评估结果,制定发布《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进口商品检验监管目录》(以下简称《检验监管目录》),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将《检验监管目录》相关要素维护到电子监管等系统中。
《检验监管目录》要素应包括商品名称及其所属商品大类、对应的CIQ品目和HS编码、检验监管方式、检验项目、抽批率、抽样和合格评定标准依据等。
第七条 列入《检验监管目录》的高风险进口商品采用逐批检验监管方式;较高风险进口商品采用抽批检验监管方式;一般风险进口商品采用合格保证监管方式。
逐批检验监管方式、抽批检验监管方式、合格保证监管方式的工作规程由检管处另行制定。
第三章 逐批检验监管
第八条 列入《检验监管目录》的高风险进口商品采用“逐批检验+事后监管”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九条 对列入《检验监管目录》的高风险进口商品,厦门局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在目录中明确检验项目,厦门局分支机构实施逐批检验检疫监管(包括口岸验证)。
第十条 列入《检验监管目录》的高风险进口商品,厦门局分支机构应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跟踪和收集,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及时实施事后追溯处置。
第四章 抽批检验监管
第十一条 列入《检验监管目录》的较高风险进口商品采用“符合性声明+抽批检验+事后监管”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十二条 对列入《检验监管目录》的较高风险进口商品,厦门局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在目录中明确检验项目,厦门局分支机构实施抽批检验检疫监管(包括口岸验证)。
第十三条 较高风险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交符合我国技术规范要求的进口商品的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的符合性声明。
第十四条 列入《检验监管目录》的较高风险进口商品,厦门局分支机构应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跟踪和收集,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及时实施事中事后追溯处置;根据事后监管工作需要,应要求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必要的进口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售后维修记录等质量信息。
第五章 合格保证监管
第十五条 列入《检验监管目录》的一般风险进口商品采用“符合性声明+事后监管”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十六条 一般风险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交符合我国技术规范要求的进口商品的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的符合性声明。
第十七条 列入《检验监管目录》的一般风险进口商品,厦门局分支机构应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跟踪和收集,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及时实施事后追溯处置;根据事后监管工作需要,应要求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必要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报告、质量检测报告、售后维修记录等质量信息。
第六章 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厦门局根据进口商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每年度对《检验监管目录》中的检验监管方式、检验项目、抽批率等进行调整;特殊情况下可进行应急调整。
第十九条 被列入信用管理D级企业的进口商品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实行逐批检验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准入许可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自贸试验区内,对未取得准入许可的进口商品,经核准后允许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补办准入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