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出台的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为规范《福建自贸试验区境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确认函》(样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确认函》”)的内部办理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福建自贸试验区境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用人单位向福州市、厦门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见附件2)提出《确认函》申请,按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一式两份(所提供材料中,除中文外,其他语种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福建自贸试验区境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申请表》(样张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由申请人用中文填写,若申请人无法用中文填写,由用人单位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二)有效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须福州、厦门或平潭人才服务窗口核验原件);如有随行家属,一并提交随行家属有效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核验原件;
(三)与福建自贸试验区内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须福州、厦门或平潭人才服务窗口核验原件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复印件);
(四)证明其符合《享受出入境及居留便利的福建自贸试验区境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政府认定方式,试行)》(见附件4)的相关材料复印件(须福州、厦门或平潭人才服务窗口核验原件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复印件),具体要求如下:
1、符合认定标准第一条或第八条的,须提交设区市组织人事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或省人社厅出具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确认意见书(A、B或C类);或者提交省委人才办发给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证》(A、B或C类)。
2、符合认定标准第二条的,须提交有关部门印发的入选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的证书(通知书)或立项文件。
3、符合认定标准第三条的,须提交省外办核发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确认函件。
4、符合认定标准第四条的,须提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福州、厦门、平潭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印发的入选相应人才计划或人才项目的证书(通知书)或立项文件。
5、符合认定标准第五条的,须提交国家外专局、科技部、省政府,福州市、厦门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副省级城市政府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通知书(文件)。
6、符合认定标准第六条的,须提交国家外专局或福建省外专局印发的入选相应项目计划的立项文件或证书(通知书)。
7、符合认定标准第七条的,须提交入选项目计划或获奖的证明(文件)。
8、符合认定标准第九条的,须提交福州、厦门或平潭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急需紧缺人才证明函或确认意见函。
9、对符合多条认定标准的,可提交符合多条认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也可只选取符合其中一条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进行提交。
二、初审受理。福州市、厦门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即时)审查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形式上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场(即时)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受理意见,对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据;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拟不予受理的,应当场(即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对正式受理的申请材料,窗口应自己留存一套备查,将另一套材料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转报福州市、厦门市委组织部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审批,转入后台运行处理阶段。
三、审批出具。福州市、厦门市委组织部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应在收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完毕。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应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出入境及居留便利的福建自贸试验区境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政府认定方式,试行)》,并按以下程序向省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查证核实,其中,向本设区市以外的相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时间不计算在审批办理时限之内:
1、符合认定标准第一、二、四、八、九条的,在福州市、厦门市委组织部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的内部有关处室之间查证核实;属于自贸区内省直、中央在闽单位引进的,向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开发处(电话:0591-87501681)、省外国(海外)专家局(电话:0591-87833900、87833950)查证核实。
2、符合认定标准第三条的,向省外办涉外安全处(电话:0591-87838691)查证核实。
3、符合认定标准第五条的,中国政府“友谊奖”向省外国(海外)专家局(电话:0591-87833950)查证核实;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委托省科技厅对外合作处(电话:0591-87882587)向科技部查证核实;福建省“友谊奖”向省外办涉外安全处(0591-87838691)查证核实;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设立的同类省级表彰奖项委托省外国(海外)专家局(电话:0591-87833950)向其他省、区、市及副省级城市外专局查证核实;福州、厦门市政府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名义表彰的同类奖项向本地区外专局查证核实。
4、符合认定标准第六条的,向省外国(海外)专家局(电话:0591-87833900、87833950)查证核实。
5、符合认定标准第七条的,向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开发处(电话:0591-87501681)查证核实。
按以上程序查证核实后,福州市、厦门市委组织部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应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给予签发《确认函》(在函上注明申请人符合认定标准的第几条),并在签发当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下一个工作日)将《确认函》寄(送)给人才服务窗口。对查证核实后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说明不予签发《确认函》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人才服务窗口,由人才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此次申请审批程序。
四、发放办结。福州市、厦门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收到福州市、厦门市委组织部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审批出具的《确认函》后,应在收件当天通知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前来领取,同时对属于外籍的申请人一并向其或其随行家属(指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发放《外国专家证》(证内标注的有效期最高可为5年,但最高不得超过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期限)。
五、后续管理。福州市、厦门市委组织部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应定期将《确认函》办理情况统计信息通报省委人才办、省外国(海外)专家局,并及时纳入我省“海纳百川”高层次人才数据库管理。加强对获得《确认函》的福建自贸试验区境外高层次人才后续跟踪服务管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确认函》,或在华居留期间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聘期(任期)考核不合格,或出现其它不适合继续享受出入境及居留便利政策的,由福州市、厦门市委组织部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给予撤销《确认函》,并同时报备省委人才办、省外国(海外)专家局以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