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贸试验区交通运输领域重点试验事项
一、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股比放宽至51%。
二、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内地资本邮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
三、外商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四、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试验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试验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五、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六、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为该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包括揽货、揽客、签发提单、出具客票、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服务。
七、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八、外商以合作形式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九、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服务,以及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立项和变更的申请,由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十、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或合作道路客货运站(场)和独资货运站(场),对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道路客货运站(场)项目和变更的申请,由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股比放宽至51%)》事项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工作的通告》(2013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4号)
二、适用范围:
中外合资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一)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登记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合营合同或投资协议;
4、合营公司章程;
5、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7、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新设立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指定(委托)书。
(二)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登记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分支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4、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5、指定(委托)书。
(三) 新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包括分支机构)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1、申请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
2、《水路运输批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两名高级从业人员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履历表和劳动合同;
5、与港口、海关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或港口、海关出具的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的证明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7、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8、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9、指定(委托)书。
(四) 中外合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资格登记
1、中外合资企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合营合同和合营公司章程;
4、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5、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7、指定(委托)书。
(五) 申请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1、申请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
2、《水路运输批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两名高级从业人员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履历表和劳动合同;
5、与港口、海关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或港口、海关出具的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的证明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7、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8、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9、指定(委托)书。
四、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为10天;承诺时限为6天。
五、办事流程:
申请人通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六、办事窗口:
福州市东水路18号省交通综合大楼一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邮编:350001。
七、联系方式:0591-87078382。
八、投诉方式:0591-87078373、87078377(行政服务中心),0591-87078650(省交通运输厅效能办)。
《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内地资本邮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事项
一、办事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交水发[2014]68号)
二、适用范围:
方便旗邮轮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可行性报告;
(四)租船协议和资本证明;
(五)公司旗图案;
(六)客票样本;
(七)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八)船舶国籍证书;
(九)船舶所有权证书;
(十)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复印件;
(十一)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十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十三)客船安全证书;
(十四)船舶入级证书;
(十五)投保证明;
(十六)拟挂靠港口港航协议。
四、办事流程:
申请者向交通运输部直接提出申请,抄送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相关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五、办事窗口: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法规处,邮编:100736。
六、联系方式:010- 65292623,010- 65292622。
《外商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事项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4号)
二、适用范围: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五)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六)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四、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为10天;承诺时限为6天。
五、办事流程:
申请人通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六、办事窗口:
福州市东水路18号省交通综合大楼一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邮编:350001。
七、联系方式:0591-87078382。
八、投诉方式:0591-87078373、87078377(行政服务中心),0591-87078650(省交通运输厅效能办)。
《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试验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事项
一、办事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4号)。
二、适用范围:
注册在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中资航运公司申请试点捎带业务,应向交通运输部提交备案申请。备案申请的材料:
(一)《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申请表》;
(二)中资航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三)中资航运公司拟开展试点捎带业务船舶的《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y)、《入级证》(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以及船舶所有权关系证明材料。
如船舶为中资航运公司通过境外独资投资企业间接拥有的,还需提供中资航运公司投资该境外独资企业的证明文件、该境外独资投资企业全资或控股拥有船舶的证明,以及中资航运公司租赁船舶的证明文件。
四、办事流程:
企业直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五、办事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