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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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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自贸区内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自贸区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备案。申请人登陆福建自贸区片区一口受理平台,在线填报和提交《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办理外商投资广告项目和企业设立备案手续。  

第三条 取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制。  

第四条 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第五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新设立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  

第六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第七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需要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无需另行报批,改为备案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