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苏树林省长在2015年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讲话中要求“省直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将部分审批事项委托市县实施,促进行政审批以委托的方式下放”和《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向自贸区下放省级相关审批服务权限的函》(闽审改办〔2015〕11号)的精神,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现将由我厅实施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委托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福州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在辖区内行使相应职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
委托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受委托机关:福州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二、委托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含资产评估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三、委托期限
自2015年5月11日起施行。
四、委托权限
以福建省财政厅的名义在辖区范围内实施上述行政审批事项。
五、双方职责
(一)福建省财政厅
1.依法委托福州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受委托财政局)实施上述行政审批事项。
2.负责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报财政部和省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委托事项。
3.按照《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对受委托财政局实施上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福州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1.以福建省财政厅的名义在辖区范围内实施上述行政审批,不得再委托给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
2.按照《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在委托期限及委托权限内办理上述委托事项,并接受福建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3.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要求,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行政审批文书格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六、有关要求
(一)受委托财政局办理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时,使用由省财政厅确定的专用委托审批公文文号,即:闽财委审(地市简称) 〔 〕 号,委托行政审批批准公文和证书落款为“福建省财政厅”,加盖印章字样为“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地市简称)”。
受委托财政局应当按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
(二)按照省效能办关于“审批时限压缩至不超过法定时限60%”的要求,受委托财政局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承诺时限为8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三)受委托机关行使委托职权,以省财政厅名义依法作出同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决定后,申请人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办理入会手续并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受委托财政局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等决定情况,应当在次月15日前报福建省财政厅备案。
(五)为确保委托事项承接到位,我厅将对受委托财政局进行业务指导,具体请与我厅企业处接洽。
(六)受委托财政局应按省效能办、审改办要求,做好相关事项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工作。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