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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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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关公告(2015年第35号)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货物通关便利化,优化企业涉税担保、简化涉税担保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精神,对试验区内深化涉税担保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实施起,天津海关银行税款总担保业务将覆盖所有通关涉税保函担保业务,包括一票一保业务均可比照银行税款总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二、企业须向与天津海关签署银行税款总担保合作协议的银行(银行名单附后)申请保函并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向天津海关备案,企业凭保函备案通知书在天津海关各业务现场办理担保业务;

三、上述担保保函为总担保保函性质,可以在天津海关各隶属业务现场内滚动使用;

四、目前上述担保业务暂不涉及加工贸易担保;

五、天津海关关税处负责所有担保保函的备案管理工作。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