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仓储物流企业、商贸流通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动产融资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保证金、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交易安全,有效防范金融业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时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动产全书登记公示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21号),现就办理保证金质押、存货与仓单质押登记和查询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机构在办理交易履约保证金、各类贷款保证金等保证金业务,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时,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办理质物权属状况登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政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公示质押融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各机构办理保证金质押登记的,应如实填写保证金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保证金金额、对应的主债权合同编号及主债券到期日等质押财产信息;办理存货与仓单质押登记的,应如实填写仓单编号或质物清单编号、存货人名称或姓名、住所、仓储物名称或品种、数量、件数和标记、计量单位、仓储期间和仓储地址等质押财产信息。各机构应当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各机构在办理保证金质押、存货与仓单质押登记业务前,应按照《操作规则》的规定,通过征信中心网站(www.pbccrc.org.cn),登录登记平台,填写机构注册信息,再到征信中心天津市分中心进行用户身份资料的现场审核后,即可登录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操作。
各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前,应当与出质人签订质押登记协议,上传至登记平台。质押登记协议应当载明双方已签订融资合同、质押担保合同,以及约定由资金融出方办理登记等内容。
三、各机构在办理保证金、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或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时,应登录登记平台查询质物全书状况,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该查询是办理保证金、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必要程序。
四、在办理保证金质押、存货与仓单质押查询时,各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取得登记平台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资格。注册取得常用户资格的机构可以在登记平台办理登记与查询;注册取得普通用户资格的机构仅能进行登记信息的查询。
五、各机构应高度重视保证金质押、存货与仓单质押登记与查询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级分支机构,并制定完善业务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措施,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保证金质押、存货与仓单质押登记与查询业务。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银监局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