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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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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关公告(2015年第34号)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对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加工贸易自主核销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主核销是指经海关核准的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决定核销周期,自行完成内销缴税、料件核算等业务,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信息化管理系统”(简称“辅助系统”)向海关及时准确传输保税货物的进、出、转、存、销等数据,海关核查的一种监管模式。

二、开展自主核销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辅助系统联网,向海关及时准确传输保税货物的进、出、转、存、销等相关数据;

(三)使用ERP等系统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并对制成品对应所耗用的料件明细进行记录;

(四)对保税料件料号和非保税料件料号分开管理;

(五)每年向海关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拟开展自主核销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递交《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自主核销备案表》(附件1),经海关备案后,方可开展。

四、实施自主核销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生产加工情况自行确定核销周期,核销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企业自定核销周期时,每自然年内应至少选取一个盘点日作为核销周期结束日。

企业实施盘点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主管海关。

五、实施自主核销的企业通过辅助系统自主办理内销征税、后续补税联系单。

六、企业自主核算当期核销数据,并在核销周期结束日起30日内完成核销;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七、企业盘点日与核销周期结束日相同的,海关应将企业核销周期结束日的料号级实际库存数与辅助系统中的料号级库存进行对比,视情况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实际库存数多于辅助系统库存数的,海关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

(二)实际库存数少于辅助系统库存数的,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对短缺部分,海关应当责令企业申请内销处理;

(三)实际库存数少于辅助系统库存数且区内企业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核销结束后,企业应将核销单证归档并留存3年。

九、企业每年需向海关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年度审计报告。开展审计时,企业应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主管海关。并于审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提交主管海关。

十、海关可对企业实施常规核查、专项核查和盘点核查,常规核查主要为规范企业行为,专项核查主要针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盘点核查可结合企业半年、年度盘点实施。

十一、海关对开展自主核销的企业实施自主披露制度,具体事宜详见天津海关2015年第16号公告(附件2)。

十二、自主核销企业存在以下情事的,海关取消其自主核销资质:

(一)企业下调管理类别的;

(二)海关下厂核查时拒不提供相关账册、单证、数据的;

(三)由于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四)海关认为其他应当取消其资质的情况。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