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关公告(2015年第33号)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在东疆保税港区试点开展“供国际邮轮船员、旅客的消耗品配送”业务,现公告如下:
一、“国际邮轮船员、旅客的消耗品配送”是在东疆保税港区以国际转口贸易形式开展的为国际邮轮船员、旅客提供食品、食料、饮料和日常生活用品等消耗品的配送业务。
二、“国际邮轮船员、旅客的消耗品配送”业务的实施范围为东疆保税港区。
三、开展“国际邮轮船员、旅客的消耗品配送”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为在东疆保税港区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2)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向海关报送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数据;
(3)配送企业应与国际邮轮公司签订船员、旅客用消耗品配送协议,包括配送商品范围、邮轮航行线路等内容,并向海关备案。
四、企业在开展业务期间,存在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货物行为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