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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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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银行业创新和稳健发展,经中国银监会同意,现就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总体制度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验区业务的总体监管要求

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守中国银监会现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试验区业务中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国别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适用更为审慎的管理标准。

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区内投资贸易便利化需求,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特别是支持区内客户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的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为区内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服务。

二、关于试验区业务的风险评估要求

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试验区业务做好事前和持续的风险自评估。具体评估要求详见附件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风险自评估侧重于针对试验区业务的风险管理流程和管理能力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事前自评估报告须于正式开办试验区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由开办试验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授权归口管理机构,向上海银监局书面提交(上海本地注册的法人机构应由总行提交)。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试验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4年6月10日前提交自评估报告。此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风险自评估报告报送上海银监局。评估中如发现重大业务风险,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安排与试验区业务发展状况持续相符,有关情况亦应同时报告监管部门。

试验区业务项下的新产品管理纳入日常监管流程之中。监管部门将根据监管需要,酌情对机构的自评估情况进行监管评估及督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评估不达标者,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暂停业务等强制措施。

三、关于试验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

监管部门将针对试验区银行业建立相对独立的统计和监测体系,定期从试验区业务和机构两个维度收集数据和监管信息。报送要求详见附件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考虑到试验区相关工作的创新性和试验性,特设置两个月的试报期。试报期内,监管部门将不对因口径理解差异等原因造成的报送质量问题进行考核。试报期后,监管部门将依法对报送工作不合规的机构和个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将定期监测分析试验区业务的推进情况和风险管理状况,重在把握试验区业务支持区内实体经济的有效性,以及前瞻预判可能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隐患,为支持试验区建设的相关制度安排提供重要依据。监管部门并将根据试验区业务和政策的进展适时完善特色监测报表体系。

四、关于试验区内机构的监管要求

(一)关于试验区内机构的业务范围。试验区内机构可根据区内客户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需求,在主要从事区内业务和跨境业务的基础上,经营境内区外业务。取得离岸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试验区内自贸区分行开办离岸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