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总部发〔2014〕46号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发文之日起,上海市金融机构可按上述两细则要求,启动试验区分账核算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并按照审慎合格标准开展自评估和专业评估。经专业评估合格后,可向我总部提出系统接入的书面申请。
二、系统经测试验收合格后,可提供自由贸易账户相关金融服务。
三、试验区开展《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汇兑业务中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业务的,我总部将根据“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支持各有关部门分别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予以推进。
四、分账核算业务所涉数据统计,由我总部另行制定操作规程。
五、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