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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危办关于简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办事程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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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号

 

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建设,推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制度创新,促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办决定推出上海自贸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改革措施,并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使用对象

适用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企业;

(二)在上海自贸区内口岸以自理或代理方式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

(三)货物进出上海自贸区的。

二、具体措施

(一)简化许可程序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凭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其他申报材料,直接向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 出口

①非CITES附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②载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CITES附录II、III爬行纲动物(REPTILIA spp.)的皮张及其产品;

③人工培植所获的CITES附录II兰科植物(ORCHIDACEAE spp.)、仙人掌科植物(CACTACEA spp.)、仙客来属植物(Cyclamen

spp.)、芦荟属植物(Aloe spp.)、大戟属肉质植物(Euphorbia spp.)、棒锤树属植物(Pachypodium spp.)、猪笼草属植物(Nepenthes spp.)、瓶子草属植物(Sarracenia spp.)、捕蝇草(Dionaea muscipula)、火地亚属植物(Hoodia spp.)和西洋参(Panax quinquefolius)及其产品;

④人工培植所获的云木香(Saussurea costus)及其产品。

2. 进口或再出口

①来源于在秘书处注册的人工繁殖单位的CITES附录I野生动物的皮、毛及其产品;

②含CITES附录II鲟形目动物(ACIPENSERIFORMES spp.)成分的产品(鱼子酱除外);

③CITES附录II野生动物的皮、毛及其产品(穿山甲属Manis spp.、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白犀指名亚种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除外);

④CITES附录III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⑤CITES附录I、II和III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3. 进口、出口或再出口

①CITES附录II灵长目动物(PRIMATES spp.)的生物学样品,如血(含血细胞、血浆、血清等)、组织、器官、细胞系和组织培养物、DNA、分泌物或排泄物等;

②CITES附录III的日本红珊瑚(Corallium japonicum)、瘦长红珊瑚(Corallium elatius)、巧红珊瑚(Corallium secundum)、皮滑红珊瑚(Corallium konjoi)死体及其产品;

③CITES附录III的乌龟(Mauremys reevesii)、花龟(Mauremys sinensis)及其产品。

(二)放宽许可条件

1.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条件的申请人进口木材需要办理物种证明的,不受《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物种进口管理的通知》(濒办字〔2013〕36号)相关要求的限制,可以向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申办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且免除提交提单的申请条件。

2.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在办理本条第(一)款第2项、第3项内容的允许进口证明书行政许可时,除存在疑问或者应相关出口国、秘书处要求的情况外,原则上不需要就境外CITES许可证或证明书进行核实确认。

(三)缩短许可时限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时限要求基础上,对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内容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行政许可时限予以进一步压缩。其中,受理时间上限由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二个工作日;审查决定时间上限由二十个工作日缩短为十个工作日。

三、承办机关和办理机构

国家濒管办委托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承办本公告所述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行政许可业务,具体办理机构为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濒管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北路456号南楼二层

邮编:200131

电话:021-50477217/7215/7213

传真:021-50477250

 

 

 

 

 

国家濒管办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