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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试验区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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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总部发[2014]23号)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各其它法人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为稳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利率市场化改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有关精神,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放开试验区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要根据《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实施意见》(附件)的要求,强化外币利率定价机制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金融机构要建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将风险防范承诺书、风险自评估报告、风险管理措施、相关制度建设等内容及时报我总部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三、金融机构除了做好试验区外币存款统计工作外,还要建立外币存款利率每日报价制度,按时填写外币业务监测表提交至我总部利率管理系统,大幅调整外币存款定价和大额资金划拨等异常波动要及时报告。

    四、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风险防控,按政策要求开展业务。我总部建立动态监测和检查机制,加强检查。对于不能履行上述规定和要求的金融机构,我总部将予以内部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运用宏观审慎管理工具予以处理,直至采取叫停业务等临时性管制措施。

  特此通知。

中国人银行上海总部

          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