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发【2014】49号
上海市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支持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深化旅游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试验区实际情况,按照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委托你局依照《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受理并审批外商在上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二、中外合资旅行社迁址注册试验区的,其取得经营许可的时间按照迁入前旅行社的设立时间起算。
三、外商投资境内出境游组团社成为中外合资旅行社并迁址试验区注册的,原出境游组团社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不再有效,该中外合资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的时间按照原出境游组团社的设立时间起算。
四、国家旅游局审批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申请经营除台湾地区以外出境旅游业务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五、试验区内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除台湾地区以外出境旅游业务的监管,由你局在上海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实施。
关于旅游支持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由我局职能司室会同你局具体落实。你局应在上海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监管,不断创新,为推动试验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旅游局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