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主席在2013年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提出“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引起了世界相关国家的高度重视与响应,自2014年以来,许多国内企业开始活跃于海外舞台,投资境外市场与标的,2016年国内企业海外收购规模更成飞跃式成长,创下历史记录。
据国家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145.3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1260.3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1.6%;完成营业额759.7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7.7%。而2017年第一季度,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的45个国家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亦达39.8亿美元。
然而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走出去”的同时,亦需面对海外投资所裹挟而来的投资国投资环境、政局突变、贸易壁垒等风险。我们不难发现,许多企业在“走出去”的管理层决策前期,乃至项目落地阶段,往往倾向于业务部署与决策,而容易忽略投资国的税收政策等相关税务问题,从而埋下税务风险的隐患。待日后税务纠纷爆发时,才惊觉为时已晚,而不得不蒙受巨大的税收损失,或是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来解决相应的税收争议。
例如,近年来众多中国企业赴印度执行EPC项目,该类项目通常分为离岸设备供应合同及在案服务合同。通常企业认为离岸供应合同无需在印度纳税,然而印度税务当局则可能持相反意见。2013年山东电力基本建设总公司被印度的税务机关要求就其境外供货合同部分要按照合同额的1%被扣税,而这些供货合同实则在中国国内已经申报纳税,如此一来,其将面临由双重征税所造成的3,000多万美元的损失。在此之前,该公司声称从未就印度境外的合同被印度作为预扣税扣缴过,而此改变肇始于印度中央直接税委员会主席与所得税负责人及各邦所得税负责人在德里举行的有关外国公司新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的预扣税证书事宜的所讨论的政策。
此外,2017年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即强调对国有资产投资行为的风险管控。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更是于今年主导制定中国首部境外投资条例。此举意味着,中国国内监管机构对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受其影响,2017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领域亦开始显示下滑趋势。根据2017年6月6日易界和胡润百富举办的“2017中国企业跨境并购特别报告发布会”上发布《2017中国企业跨境并购特别报告》指出,未来大型跨境并购交易发生的概率将有可能降低。
鉴此,企业海外投资不仅需要对被投资国当地税法有充分认识与了解,及时更新当地的税收政策,更要基于投资国内税情以及与被投资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的充分理解,对于相关投资活动是否需要在当地交税、适用何税种、税率及计税方法等诸多问题作出专业的判断。而在此基础上,如何识别跨境投资及交易环节中不同的税务风险及制定完善的事前筹划,亦将成为控制海外投资税务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4月曾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42号文)中明确指出,认真落实税收协定的执行,深化国别税收信息研究,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保障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中国企业走出去有了更好的战略指引与支撑,亦触发了许多发展机遇。而企业想要把握“一带一路”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不得不未雨绸缪,将海外投资的涉税风险作为“走出去”的重要议题!
作者简介
木笑瑞律师,Landing Law Offices 顾问,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海外投资业务部律师,中国律师资格,台湾大学法学硕士。木笑瑞律师主要从事国内及国际税务咨询及争议解决、转让定价及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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