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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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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企业工商登记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开放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12号)精神,结合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改革、便捷高效、公开透明、企业自主、防控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范围内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分支机构(含“三区六县”登记的片区范围内企业),但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其他市场主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注销登记。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未开业是指企业设立登记后至清算开始之日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存续期间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截止清算开始之日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的情形。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本方案规定的简化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也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材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有分支机构未注销的;

  (二)企业的股东股权(合伙人的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三)企业被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因被投诉、举报、信访等问题,有关部门正在处理当中的;

  (四)有登记机关认为不宜办理注销的其他协助执行、限制事项的或被登记机关处以警告外的行政处罚的;

  (五)企业因工商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

  (六)企业有股权纠纷、投资纠纷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

  (七)企业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未支付、税款未清缴或者其他清算事务未处理完毕的;

  (八)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职工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有异议的;

  (九)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十)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十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十二)自本方案实施后已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备案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经全体股东(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同意。公司由股东、合伙企业由合伙人自行组织清算,免于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和通过报纸刊登清算公告。

  第七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的有关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属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在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在企业简易注销办结前,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该企业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或者不适宜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均可以书面方式或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在办结前收到异议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但可以按照普通注销程序重新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司、合伙企业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及其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清算组备案证明、分支机构的注销证明、清税证明等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税证明,但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签署的承诺书。

  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应当承诺以下事项,并对承诺内容负责:

  (一)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简易注销条件;

  (二)对债务及其他未处理完毕的清算事务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登记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做出准予简易注销决定后,应及时将相关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传递给同级国、地税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请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作出审查决定并答复利害关系人。

  企业公示的简易注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的,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因前款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按流程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方可申请普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注销后因债务问题与债权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内各登记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