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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柔性引才引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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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自贸区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拓宽引才引智渠道,促进管委会柔性引才引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创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柔性引才引智,主要是管委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社保、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采取市场化、契约式管理,引进人才和智力的方式。

  第三条  管委会柔性引才引智方式有:成立专家顾问团、柔性引进建设专才、合作建立自贸研究院或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他经管委会认定的,如购买专业咨询服务、课题项目委托等柔性引才引智方式。

  第四条  专家顾问团引进对象、工作职责及经费保障:

  (一)引进对象:在自贸区建设发展方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研究团队,或社会联络面广,影响和带动能力强,具有丰富决策咨询经验的知名外商及港澳台商、国内客商、大型企业领军人才和海外知名华人华侨等。

  (二)工作职责:

  1、出席管委会顾问咨询会议以及各类政策创新、规划建设、产业发展、项目评审会议,提出意见或建议。

  2、提供相关咨询、调研报告。顾问或顾问单位应按照与管委会的约定,完成相关咨询或调研任务并提供报告。

  3、受管委会委托,组织或参与自贸试验的相关课题研究。

  4、及时向管委会提供海内外自贸试验的发展动态,积极为自贸区建设发展提出建议意见,发挥智囊作用。

  5、帮助推介宣传厦门自贸片区,有条件的开展招商引资。海外顾问或顾问单位承接自贸片区管委会海外引才及招商任务。

  6、通过其它方式履行职责。

  (三)经费保障:

  1、设立顾问工作经费:给予聘任并有签订协议的顾问 (个人)每年2万元工作经费(含通讯补贴),用于支持管委会与顾问专家间的日常联络、沟通、咨询。顾问单位工作经费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一事一议”予以研究确定。

  2、设立课题项目经费:根据工作需要,管委会委托开展课题任务的,给予每项委托课题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支持。特殊、重大项目任务,可视情况追加经费。

  3、设立咨询研讨费:用于顾问团成员来厦门自贸片区参会、调研、讲座、研讨等劳务、差旅及活动组织费用。上述费用在课题经费中未涵盖的,按管委会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4、招商奖励:为园区引进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按照招商引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5、其他特殊情况:根据管委会相关规定,经主任办公会予以研究解决。

  第五条  建设专才引进对象、形式及薪酬标准:

  (一)引进对象:自贸试验区建设所急需的规划建设、航运物流、财税金融、国际贸易、港口管理、国际法律等方向具有国际化专业水准、素质的专门人才或高层次人才。

  (二)引进形式:

  1、聘任制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相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管委会机关核定的行政编制限额内,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

  2、政府雇员(专才):根据工作需要,管委会从社会上雇佣熟悉自贸业务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在一段时间内服务于管委会特定的工作任务,或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具体从事高层次业务工作。

  3、政府特聘专家:管委会根据需要设置“特聘专家”岗位,聘用具有较高学识、技能或较为丰富的经验,有专长并经实践证明有一定行业地位或社会影响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三)薪酬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其工资待遇根据聘任职位、学历、职称、资历,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等因素,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

  各类建设专才薪酬支付标准具体为:聘任制公务员每月不超过3万元;政府雇员(专才)每月不超过4万元;政府特聘专家每月不超过5万元,并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效果,发放一定的绩效考核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以上人员具体薪酬,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一人一策”的方式,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管委会可与省内外重点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成立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政策研究院(简称“自贸研究院”)或专家咨询委员会。自贸研究院或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设及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经费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柔性引才引智工作,由相关办局提出意见,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交由人力资源局汇总按程序提请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或由人力资源局直接提出意见,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提请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  各类柔性引才引智工作,用人办局应牵头与引进对象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或委托协议,并视情况制定考核管理办法。管委会成立考核工作组,依据聘用合同、委托协议及专门的考核管理办法,对工作绩效、任务完成度进行考核、评估、验收。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聘用期限及薪酬、经费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