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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做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推荐确认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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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经信函中小[2016]234号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片区管委会:

  根据《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实施。为做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片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推荐、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确认条件和申报材料见附件1。申报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确认条件的企业,可随时向所在地福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附件1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材料核实。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严格审核把关,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与原件核对后加盖核对章。对符合推荐条件、材料齐全的企业,逐一出具推荐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委(一式二份)、省国税局(一式一份)。

  (三)试点确认。省经信委、省国税局共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发布公告,确认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并报商务部、税务总局备案。经省经信委、省国税局确认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企业,与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名单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其他事项

  (一)加强信息统计。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指导和督促经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各项信息;每季度要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经信委,同时抄送省国税局;要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省经信委和省国税局。

  (二)加强行业监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重点环节及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对在会计年度内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应及时上报省经信委和省国税局,由省经信委和省国税局核查后取消其试点资格。

  对于按照本通知要求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应当按商务部、税务总局有关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报试点的规定重新申报确定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