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企业首席科技官岗位配额制,推进企业设立首席科技官岗位,根据《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1.福建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物流、跨境电商等业务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或符合闽政〔2015〕10 号文规定的互联网经济企业。
2.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近3年内或入驻自贸试验区正式运营后4个季度销售收入平均保持25%以上增长。
3.设立首席科技官岗位(含负责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等创新的岗位),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
4.注重商业模式创新,形成具有领先性、独创性的商业模式。
二、申报材料
1.《企业首席科技官岗位津贴申报表》(一式3份,以下简称《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完税证明复印件。
3.设立企业首席科技官重要性、必要性及岗位描述(职责、任职资格条件、考核目标、薪酬待遇),所在行业科技、信息、商业模式创新情况。
4.企业首席科技官身份证(护照)、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薪酬支付证明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申报单位审核并盖章,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三、申报流程
1.自贸试验区企业向所在片区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互联网经济企业向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各有关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后,报送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部门。
3.各有关设区市(区)组织部门在收齐申报材料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会同人社、经信、发改、科技、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岗位津贴先行垫付给申报企业。
4.各设区市(区)将以下材料适时报备省人社厅:(1)申请补助经费的函,包括补助对象名单、经费支出情况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2)《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3)财政部监制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以及单位账户名、账号、开户行。
5.省人社厅复核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将岗位津贴拨付给各有关设区市(区)组织部门。
四、支持政策
1.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按其平均年薪一半、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首席科技官岗位津贴。
2.每个企业配额1个岗位,每个岗位津贴不超过3年。全省每年配额不超过3000万元。
3.岗位津贴只能用于首席科技官岗位,不得挪用于其他岗位人员。
五、附则
1.申报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经费的,由相应设区市(区)组织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追回。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一年后,由各有关设区市(区)组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复验,企业运行达到战略目标及设立首席科技官岗位达到预期目标的,继续给予岗位津贴;否则,不再发放。
3.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开发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