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市〔2015〕234号
根据文化部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调整实施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闽政文〔2015〕25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本省提供服务。
(一)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应当经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审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自贸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自贸片区管委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
2. 企业营业执照;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的,应当经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备案后,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自贸片区管委会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领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
4. 消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 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三)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本省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应当向自贸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自贸片区管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四)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应当向自贸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自贸片区管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娱乐场所的,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458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13〕5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条件,取得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后,向自贸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自贸片区管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商投资娱乐场所在筹建阶段,可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咨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应当依法为外资企业提供指导。
1.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
2. 企业营业执照;
3.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7.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8.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9.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
三、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及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情况,纳入福建省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管理体系。
四、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五、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