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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域使用权市场出让项目海洋环评报告核准和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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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海渔〔2015〕175号

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精神,为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域使用权市场出让项目,做好该项目海洋环评报告书(表)核准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原由省级审批的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内海域使用权市场出让项目的海洋环评报告书核准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自贸试验区毗邻的各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仍由我厅核准。  

二、自贸试验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市场出让项目的海洋工程项目的环评报告书要依法受理、认真依规完成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听证等核准过程中各个流程和环节,建立完善项目受理和核准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制度。  

三、自贸试验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海域使用权市场出让项目的海洋工程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核准意见后,应将核准意见并附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分别在出让前报送我厅备案。  

四、自贸试验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市场出让项目的海洋工程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核准意见时,要根据项目特点和性质,明确本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必须采取的海洋环保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并认真监管上述措施的落实。  

五、为加强自贸试验区海域使用权市场出让项目的海洋工程项目依法核准和项目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的事中事后监管,我厅今后将不定时组织开展上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行政和海洋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