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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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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人社文〔2015〕182号

  

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24号),现就做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内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授予自贸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区内事区内办、审批不出区”的部署要求,拟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授予自贸试验区实施,具体子项包括:1、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2、省直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单位在片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3、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许可审批;4、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许可审批;5、举办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审批。  

相关委托下放意见,我厅已报省审改办提请省政府发文,请各单位提前做好人员、场所等准备工作,适时组织专门业务培训,确保承接到位。同时,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办公场所、新闻媒体或政务网站,将承担的项目信息向社会公开。  

二、规范许可审批程序  

各承接方应严格按照闽人社文〔2014〕373号明确的办理标准和流程,坚持高效、便民原则,认真审核材料,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服务效能。其中,鉴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未提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限制,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24号)已删除注册资本金等审核条款,因此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海外机构(含台港澳)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不受股权比例和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同时,对福建自贸试验区审批设立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按规定及时报省人社厅和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  

三、强化监督服务  

各承接方应按照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部署,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督促注册企业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杜绝“有照无证”行为。对发现相关海外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遗漏实质信息、对国家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