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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试点实施台商独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审批许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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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决定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先行试点实施台商独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审批许可。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福建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申请注册该法人应为台湾地区设立登记的企业),注册实缴货币资本折合人民币不低于600万元,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且自有外派海员达到100人以上的,可以申请台商独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取得台商独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机构,仅可为台湾船东所属的商船提供船员派遣服务。  

二、管辖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台商独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批。  

三、相关事项  

(一)台商独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申请及办理,按照福建自贸试验区台商独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政务公开指南实施。   

(二)台商独资海员外派机构开展海员外派业务及经营活动应符合海事监管要求,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三)办事地点:企业注册地所属的福建自贸试验区相应片区海事政务受理窗口。  

(四)咨询电话:0591-88331207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