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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简化ECFA及CEPA原产地证提供需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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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公   告

  

  2015年  第15号

  

为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现就简化自贸试验区内《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时,对于海关已收到出口方传输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货物,无需再行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二、海关保留在必要情形下收取原产地证书原件并开展核查的权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