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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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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和平潭片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备案事项包括:

(一)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和再保险公司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和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外迁入自贸试验区内的营业场所变更;  

(三)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和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的营业场所变更;  

(四)福建自贸试验区内保险公司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中国保监会对备案事项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备案材料应由所在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或者其在福建保监局辖内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负责报送。  

第五条 根据保监会授权,由福建保监局对上述备案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拟设立的机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相关机构设立要求,并自开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二)内部验收报告,其中应说明拟备案机构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  

(三)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  

(四)关于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以及分支机构运营情况的声明(见附件4);

(五)拟任负责人任职报告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  

(七)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福建保监局辖内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再保险公司自贸试验区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当自机构迁入新职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二)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  

(三)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保险机构任命福建自贸试验区内保险公司支公司高管人员,拟任职的高管人员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资质要求,并在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福建自贸试验区内保险公司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  

(二)对拟备案高管人员的内部审核报告;  

(三)《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以及该拟备案高管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签章页等复印件;  

(四)任职考试成绩证明;  

(五)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合规性。备案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报送机构公章。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条 福建保监局辖内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和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由自贸试验区内迁往自贸试验区外,仍需按照中国保  

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定递交变更申请。  

按照备案制任职的自贸试验区内保险公司支公司高管人员,调往区外保险机构任职,仍需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申请任职资格。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调任同一保险机构的自贸试验区内支公司高管人员职务,应按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向福建保监局报告,无须另行备案。  

第十一条 福建保监局自收齐备案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审核,并加盖备案印章,同时通知保险机构到福建保监局领取或更换《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持《备案表》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福建保监局发现保险机构未按本办法进行备案,或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福建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