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提供的跨境债券业务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11号),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清算所通过设立独立的托管清算结算系统和账户体系,为自贸区跨境债券业务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
第三条 已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区内机构、已开立自由贸易账户或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境外机构,可申请在上海清算所开立自贸区跨境债券专用托管账户、指定或在上海清算所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自贸区跨境债券业务的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
第四条 区内机构包括在自贸区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私募基金、非金融企业等。境外机构包括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等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 区内、境外机构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自贸区跨境债券专用托管账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开立自由贸易资金账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证明,或分账核算单元验收证明;
(二)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
(三)自贸区跨境债券专用托管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附2);
(四)结算业务印鉴卡;
(五)已签署的《结算成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六)债券账户业务联系人登记表;
(七)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内、境外机构在上海清算所开立自贸区跨境债券专用托管账户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第六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证券托管机构可在上海清算所开立自贸区跨境债券专用托管总账户,与上海清算所建立连接,并通过自贸区跨境债券专用托管总账户为境外机构投资人参与自贸区债券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境外证券托管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定期向上海清算所报送自贸区跨境债券专用托管总账户对应的客户持有明细及客户交易明细情况。
第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可在自贸区面向区内和境外投资者发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约定委托上海清算所办理发行登记、信息披露、付息兑付、募集资金划付等事项。同时,发行人应提交《自贸区跨境债券业务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3、附4),完成发行人账户开立等工作。
第八条 上海清算所按如下步骤办理发行登记手续:
(一)发行前,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人民银行或有权部门批准此次债券发行的文件或注册通知书、《ISIN编码申请表》(附5),为发行人配发债券代码并代理申请ISIN编码。
(二)发行人在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采用定向方式发行的,按发行人约定的方式和途径办理信息披露。
(三)发行人、主承销商通过公开招标或簿记建档等方式完成债券发行后,应不迟于缴款日12: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供《固定收益产品发行登记申请书》(附6、附7)、《固定收益产品注册要素表》(附8)、《固定收益产品承销/认购额度表》(附9)。上海清算所完成额度登记后,承销团成员及投资者可通过上海清算所系统办理债券分销。
(四)登记日15:00前,发行人向上海清算所出具《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10),上海清算所据此办理债券发行的确权登记。
(五)发行人应不晚于登记日次一工作日,通过上海清算所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第九条 面向自贸区区内和境外市场参与者发行的债券,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流通。上海清算所提供中央对手清算为主的清算结算服务,也可根据市场成员的需求,提供全额逐笔清算服务。
第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且与上海清算所实现联网的承办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在自贸区面向区内和境外投资者开办债券柜台业务。上海清算所按如下步骤办理承办机构自贸区债券柜台业务:
(一)承办机构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包括:拟在自贸区债券柜台销售的债券名称、代码、数量等。
(二)上海清算所为承办机构开立自贸区柜台债券账户,以记载金融机构在自贸区柜台销售债券的品种、数量等明细。
(三)上海清算所根据承办机构申请或柜台销售情况,办理债券的一级结算和划转。
(四)承办机构面向区内和境外投资人销售债券。
(五)承办机构与上海清算所实行每日联网对账。
上海清算所承担自贸区债券柜台业务的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和结算职能,承办机构承担自贸区债券柜台业务的二级托管和结算职能。
第十一条 上海清算所承担自贸区债券业务的代理付息兑付职能。付息兑付登记日,上海清算所确定债券持有人名册,计算投资者应收的付息兑付资金。发行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将债券付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账户。
在发行人资金及时、足额到账的情况下,上海清算所于规定时间内将投资者应收的付息兑付资金分别划付至指定的账户,并向发行人出具完成付息兑付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通过上海清算所官方网站(www.shclearing.com)向市场参与者或定向发行范围内的投资者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上海清算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交易监测系统,并对自贸区跨境债券业务进行日常监测。上海清算所将按规定对自贸区跨境债券业务的发行人、投资人、柜台债券销售机构的日常业务进行监测,将发行登记、清算结算、付息兑付、信息披露、资金划付等业务信息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四条 自贸区跨境债券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照上海清算所现有收费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海清算所《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现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