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4号
进一步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的建设,根据质检总局(质检检函〔2016〕167号文)的批复意见,广东检验检疫局决定在南沙自贸区内扩大试点实施检验结果采信商品范围,增加进口汽车零部件,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和进口金属材料(钢丝绳、高压锅炉管和钢轨钢等具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除外)三类试点商品,为扩大试点后采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后的南沙自贸区试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范围:
1.南沙自贸区内实施到货检验的进口汽车;
2.南沙自贸区内实施到货检验的进口呼吸机;
3.南沙自贸区内市场采购出口商品;
4.南沙自贸区内进口汽车零部件;
5.南沙自贸区内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
6.南沙自贸区内进口金属材料(钢丝绳、高压锅炉管和钢轨钢等具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除外)。
二、新增加试点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和进口金属材料(钢丝绳、高压锅炉管和钢轨钢等具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除外)三类商品的采信要求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已在广东局网站登记公示的被采信机构如需扩大登记公示的技术能力范围,请按被采信机构登记公示指南的要求提交登记变更申请。
四、试点实施检验结果采信其他相关事项的要求见广东检验检疫局2015年第3号通告《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南沙自贸区试点采信的通告》。
特此通告
附件:1.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验结果采信要求
2.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进口金属材料检验结果采信要求
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进口汽车零部件检验结果采信要求
广东检验检疫局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