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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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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贸仲)所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肩负着审查监督有关仲裁活动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职责。为积极服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和保障自贸区仲裁服务发展与创新,上海二中院研究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于2014年5月4日起施行。《若干意见》共二十条,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立案、司法审查与执行等方面的内容。对于适用上海贸仲所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和执行,包括申请仲裁保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案件,我们将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现结合有关法律和政策,对《若干意见》的目的、内容、意义等进行说明和阐释,以促进《若干意见》的严格执行与顺利实施,并为相关企业或个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意见提供参考。

一、《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打造符合国际化、法治化要求的投资、贸易规则和营商环境,是自贸区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作为自贸区争议解决及法制保障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上海贸仲设立了区内派驻机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并颁布了《自贸区仲裁规则》,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是我国第一部自贸区仲裁规则,创新引入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对推进自贸区仲裁服务的国际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主动应对自贸区建设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努力为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自贸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上海法院面临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上海法院调研时强调,上海处在改革开放最前沿,法院服务改革发展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针对性,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服务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和发展;并着重指出要大力支持仲裁工作,依法履行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仲裁裁决职责,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履行服务保障职能、贯彻周强院长重要讲话精神,我们结合司法工作需求和自身职能定位,及时制定发布了《若干意见》,对上海贸仲《自贸区仲裁规则》中的重点内容和创新制度予以回应与对接;并为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专门开辟“绿色通道”,缩短立案、审查时限,加大执行力度。这将有助于提升相关商事仲裁法律服务的“含金量”和“执行力”,并促进自贸区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二、《若干意见》遵循的基本原则

《若干意见》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政策框架下,积极对接回应《自贸区仲裁规则》所作的制度创新,并在依法依规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努力提供公正、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此,《若干意见》第2条集中规定了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所应遵循的四项原则。

(一)依法原则

坚持以《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严格遵循立法原意与立法目的,确保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的司法审查和执行符合现有法律规定。

(二)支持仲裁制度发展与创新原则

按照中央要求自贸区先行先试、建立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思想,《若干意见》确立了支持仲裁制度发展与创新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支持和保障涉自贸区仲裁法律服务的改革创新。

(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仲裁是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意思自治原则是商事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商事理念,坚持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为原则,尽力维护商业社会自主形成的交易习惯、治理模式和纠纷解决方法。

(四)公正、便捷、高效原则

《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工作机制,全面支撑自贸区仲裁制度创新的积极效应,确保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努力为相关仲裁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若干意见》推出的创新举措

《若干意见》立足法院实际深挖内部潜力,配强法官队伍,加强流程管理,从立案、审查、执行等环节入手创新工作举措,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前所未有地加大了相关工作力度。

(一)成立专项审判组织,努力提供专业权威的司法服务

《若干意见》第3条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司法审查与执行的专项联动工作机制作了规定,要求建立立案、审查、执行专项协调联动机制,畅通法院内部的业务对接渠道,确保相关案件得到公正、便捷、高效的审理与执行。在立案环节,建立专项立案受理机制,在立案大厅设置专门受理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窗口,配备专人负责受理立案申请,统一立案工作标准;在司法审查环节,设立专项合议庭,由商事审判庭庭长担任审判长,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审理,确保司法审查的质量;在执行环节,设立专项执行实施组和裁决组,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执行。

(二)优化内部流程管理,着力打造方便迅捷的诉讼环境

为确保相关仲裁案件得到高效处理,《若干意见》在优化内部流程管理的基础上,在许多程序环节上设置了较法定时间缩短一半以上的期限要求,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的司法审查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全面提速”。如《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小额争议程序仲裁案件,立案当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当日予以立案,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是七日内立案。《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情况紧急的仲裁保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移交执行,比《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十八小时缩短一半;《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保全裁定作出后一般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启动保全工作;当事人申请继续保全或解除保全,如情况紧急的,当事人可先行向本院提出,并及时通过仲裁机构转交有关文件。《若干意见》第7条、第8条规定,对于司法审查,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小额争议程序仲裁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裁定,较《仲裁法》规定的两个月缩短一半以上。《若干意见》第18条将执行程序异议审查的期限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十五日缩短到十日。

(三)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全力构筑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若干意见》多措并举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执行相关仲裁裁决的效率和力度。针对仲裁保全的担保,《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现金担保可在规定幅度内少于保全金额,并允许知名大型企业或金融机构以信用保证的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大大降低了仲裁保全门槛,减轻申请人的资金周转压力。《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执行审查一般应在当日审查完毕,财产线索明确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启动调查程序,案件代管款应在收据开出之日起三日内发还完毕。《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案件执行实行集约调查、集中执行,并采取多种举措加大对不自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若干意见》第19条设置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简易审查程序,针对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争议程序且事实清楚、仲裁程序争议不大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曾以相同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被驳回的案件,可以采用简易听证程序或书面审查,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四、《若干意见》对仲裁新规则的有效回应

我们深入研究了目前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公认、通行和创新性做法,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和自贸区建设的实际,对《自贸区仲裁规则》中的新制度新规定,从支持保障自贸区先行先试的角度出发作出了积极的对接性回应。

(一)关于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

《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员的聘任条件及仲裁委员会应按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但并未明确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在此前提下,《自贸区仲裁规则》引入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允许当事人推荐仲裁员名册外的人士担任仲裁员,规定对于当事人推荐的名册外人士,只要仲裁规则允许且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聘任条件,就可以担任具体案件的仲裁员。《若干意见》第9条关于“开放名册仲裁员选定的司法审查”对此作出回应,规定当事人推荐或共同推荐名册之外的人士担任仲裁员或首席(独任)仲裁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法院认可。这些条件包括:一是选定的仲裁员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同意,二是选定的仲裁员符合《仲裁法》第13条规定的聘任条件,三是选定程序符合《自贸区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据此,法院将对名册外仲裁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确保当事人选择的名册外仲裁员符合《仲裁法》的要求。

(二)关于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是《自贸区仲裁规则》的一大创新,与此对应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全措施。根据《自贸区仲裁规则》,有权决定临时措施的不仅包括法院,也包括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庭,但前提是临时措施执行地法律规定仲裁庭有权作出临时措施决定。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是决定与实施保全措施的唯一权力机关,仲裁庭不具有该项权力。因此,如果临时措施的执行地在我国,则仲裁庭不能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如果临时措施的执行地在外国,且该国法律允许仲裁庭决定临时措施,则《自贸区仲裁规则》下的仲裁庭有权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对于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的仲裁保全,《若干意见》第6条给予了积极回应,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请的应立即受理,并降低了仲裁保全担保的门槛,缩短了仲裁保全立案审查与执行的期限,这将促进仲裁保全措施的实施,有利于保障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合并仲裁制度

《自贸区仲裁规则》对合并仲裁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允许在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关联案件的仲裁程序进行合并。虽然我国《仲裁法》没有规定合并仲裁制度,但在当事人同意合并仲裁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当事人事实上订立了新的仲裁协议将数个仲裁程序合并,仲裁机构亦据此获得相应的管辖权。《若干意见》第10条对合并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作了专门规定,即仲裁庭适用合并仲裁程序对两个及两个以上仲裁案件合并审理并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多份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并分别作出裁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合并仲裁只作出一份仲裁裁决,在司法审查中就不存在合并的问题;如果合并仲裁作出了若干裁决,则一般情况下每个裁决都对应一个司法审查案件,在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合并审查,但有关裁定仍应分别作出。

(四)关于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加入仲裁制度

针对《自贸区仲裁规则》设置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若干意见》第11条通过“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加入仲裁程序的司法审查”条款进行了积极回应。该条规定,经各方当事人书面申请或同意,非仲裁协议当事人自愿加入仲裁程序,仲裁庭或秘书处决定准许的,若加入程序符合《自贸区仲裁规则》的规定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查时可予以认可。据此,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加入仲裁程序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二是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三是加入程序者为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四是决定非仲裁协议当事人能否加入仲裁程序的主体是仲裁庭或秘书处;五是加入程序符合《自贸区仲裁规则》的规定;六是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友好仲裁制度

友好仲裁是指仲裁庭经双方当事人授权,依据公平善良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友好仲裁与依法仲裁相对应,其特点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仲裁庭并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而是按照公平善良等原则做出裁决。我国《仲裁法》没有对友好仲裁做出规定,而是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自贸区仲裁规则》引入了友好仲裁制度,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依据公允善良的原则作出裁决,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这一制度创新,《若干意见》第13条给予了正面回应。该条规定,仲裁庭依据友好仲裁方式进行仲裁的,若适用友好仲裁方式系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仲裁裁决符合《自贸区仲裁规则》的规定,在司法审查时,可予以认可。

(六)关于仲裁证据制度

关于仲裁证据制度,《自贸区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就证据材料的交换、核对等作出安排,并对专家报告及鉴定意见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仲裁的自治性,但是,当事人与仲裁庭对证据规则的处理要受到仲裁程序准据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特别是正当程序条款的限制。另外,由于仲裁庭没有强制性权力,证据保全等事项的处理离不开法院的支持,当事人约定证据事项的自由也受到仲裁地法律规则的影响。因此,为兼顾尊重当事人与仲裁庭在证据问题上的自治与遵守仲裁地法律之间的平衡,《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仲裁庭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举行庭前会议以及要求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等,若符合《自贸区仲裁规则》的规定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查时可予以认可。

五、制定与实施《若干意见》的意义

(一)有利于完善自贸区法治环境

自贸区建设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参与。在自贸区建设过程中,随着行业准入的放宽、新型业态的引入、监管方式的转变,新类型纠纷和疑难法律问题必然会不断出现。我们依法公正履行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工作职责,优质高效地做好仲裁裁决执行工作,有助于为区内各类主体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明确行为指引,努力形成更加规范、透明、高效的法治环境,不断增强上海自贸区在全球竞争格局中的软实力。

(二)有利于促进商事仲裁制度创新

上海贸仲推出的《自贸区仲裁规则》接轨国际通行做法,在仲裁制度创新方面进行了重要探索,对于建设法治化、国际化的良好营商环境,增强上海在全球商事仲裁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过程中,依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负有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和执行的工作职责,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认真审查,确保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和作出的仲裁裁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制定实施《若干意见》,不仅有利于正确履行司法监督职能,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还可以更好地支持自贸区商事仲裁制度创新,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和仲裁事业的发展。

(三)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改革发展

在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对涉外商事案件的调查研究,对国际上自由贸易发达地区司法工作方面经验做法的学习借鉴,不仅有利于自贸区建立更加符合国际化、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则体系,也有助于推动人民法院不断改进内部工作机制,更好地坚持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深化司法公开,在司法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丰富自贸区制度创新的溢出效应。当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司法改革,方兴未艾的自贸区法治建设,将为我们更好更快地接轨国际惯例、深入推进改革、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