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研究中心
  3. 航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
  4.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航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于印发天津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admin2
  • 发布者:
  • 浏览量:

津发改外资〔2015〕2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使用效益,支持企业“走出去”和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发改外资〔2015〕595号),制定《天津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

2015年4月15日

天津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天津企业“走出去”及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简化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审批程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汇率风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发改外资〔2015〕595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本市的非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事业法人实体(以下通称“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银行。

第三条 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方式为本市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可仅就下列用途参照本办法:

1)用于本市境内融资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的具体融资租赁项目;

2)用于本市各类法人实施的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

3)用于本市各类法人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设备、技术。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本市境内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向境外机构和个人筹借的、需以外币或人民币偿还的签约期1年以上的中长期债务性资金,包括:境外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中长期贷款、中长期出口信贷、国际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性筹融资等。

第五条 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调整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以及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除国家特批之外,不得结汇使用。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授权额度内审批本市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申请,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年度授权范围之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采用额度审批和逐项审批相结合的办法,对本市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进行管理。其中,对年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额度1亿美元以上,信用信誉良好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在能够说明下一年度业务将真实发生的情况下,予以规模额度审批;其他境内机构发生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含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逐项审批。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根据全年业务发展计划申报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总额度,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其上一年度执行情况、本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以及本年度总规模剩余情况批复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额度上限。在此额度范围内,企业可自行或通过全资子公司(含项目公司)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每年年中可申请调整额度一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出“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年度额度试点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主体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2)上一年度额度使用情况;

3)本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及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融资计划;

4)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5)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年度业务发展计划的有关支持文件。

第九条 逐项审批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境外贷款方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各方基本情况;

2)借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项目规模、建设期、主要建设内容等;

3)贷款有关情况,包括贷款规模、期限、利率;

4)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资信情况,包括借款人的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5)相关批准文件,包括借款企业设立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机构批准引进设备的文件或项目审批、备案文件,项目所涉及协议,融资协议或融资意向书及其他必要文件;

6)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本市境内机构凭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应于外债合同签约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其中,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款方式为本市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凭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外债转贷款登记等手续。境内机构提款使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样式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所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严格按照申报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开展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过程中,主动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当国家政策或管理体制发生重要变化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可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的内容和管理口径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人行天津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等监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事中事后监管,重要事项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根据国家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负责外债统计监测和处罚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