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研究中心
  3. 航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
  4.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航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

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境内外航空维修再制造业务试点问题的复函

  • 来源:admin2
  • 发布者:
  • 浏览量:

商办贸函[2015]682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你委《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境内外航空维修业务的请示》(津商务机科[2015]2号)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海关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上报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境内外航空维修再制造业务实施方案的请示》(津商务机科[2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关于“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维修业务试点。探索开展境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的总体要求,为鼓励天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同意天津自贸试验区根据制定的《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境内外航空维修再制造业务的实施方案》,开展境内外航空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试点,试点期为3年。

二、试点期间,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委员会要按照“技术先进、增值显著、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天津自贸试验区境内外航空维修和再制造项目进行核准,并会同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部门,对项目的技术水平、产业带动作用和环境影响等进行严格审核。

三、天津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在对项目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上,要根据自贸试验区功能划分,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开展检验检疫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天津市商务委员会要做好试点管理和协调工作,会同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试点情况总结,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商务部,抄送质检总局。试点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上报。

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