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63号)的规定,经审定,“十二五”期间第三批共有1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附后。
享受优惠的船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及相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