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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原产地签证工作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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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对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判定、签发原产地证书,是检验检疫部门依托国家公信力,依法行使的行政确认行为,是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实施手段,也是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保持外贸稳定发展的工作部署,现就改革和加强原产地签证工作、支持企业扩大出口提出以下指导性措施: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凡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均可申请原产地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类型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及家庭(如个体工商户)。对于不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但自由贸易协定明确赋予其证书申请资格的生产者,应当允许其申请原产地证书;尚未明确的,以促进对外贸易为原则,可允许其作为申请人。

  二、方便申请人履行备案手续。凡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申请人,凭依法取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即可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对于不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生产者类型申请人,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三、推进全国原产地签证一体化。加快信息化建设和相关系统升级改造,尽快实现已备案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各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不受地域限制。对于异地申请原产地证书的,接受申请的机构可以请原备案机构进行原产地调查,原产地调查包括书面调查和原备案机构进行的实地调查,原产地调查结果全国联网。

  四、允许代理人开展证书申领业务。申请人可以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申请人名义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手续。代理人在申请签证时,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享有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各项义务,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代理人超出授权范围的,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自由贸易协定规则禁止在原产地证书上出现代理人信息的,应当严格执行。

  五、推行无纸化申报方式。申请人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时,基于自愿原则,可以选择纸质方式或者电子方式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纸质方式和电子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申请人的签证材料档案,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允许其采取电子方式保存。逐步推行签证机构和申请人电子签字盖章。

  六、灵活务实运用原产地规则。在严格遵守各自由贸易协定基础上,正确认识“微小含量”“吸收原则”和“多/双边累积”允许使用更多非原产材料的独特作用,合理降低增值标准中原产地不明材料的价格,合理降低“微小加工”的限制约束作用,努力使更多产品获得原产资格,推动更多中国商品、中国装备“走出去”。

  设置原产地判定案例上报和指导答复程序,通过“以案说法”,规范和统一全国检验检疫部门的原产地规则具体适用。

  七、为企业办理补发手续提供便利。“补发证书”对于已出运货物但未签发证书具有事后救济作用,是维护企业利益的有效措施。相关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及时“补发证书”,送“优惠”上门。

  八、给予诚信守法企业更多优惠。对于最高信用等级的申请人,检验检疫部门凭其自我声明的证书各项内容,即可签发原产地证书,无须提交其他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对于最低信用等级的申请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要求其提交证明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规则的全部材料,并进行实地原产地调查。在上述区间内划分不同信用等级,逐级加重或减轻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接受原产地调查的责任义务,引导申请人自觉加强诚信守法建设。

  九、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托信用和风险管理,加强在签证前、签证后和退证查询等阶段的原产地调查、申请人档案保存检查工作,加强对申请人涉原产地证书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现调查和处罚处理工作。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汇总申请人诚信守法、失信违法等信息,通过信用和风险管理加以应用。

  十、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紧密围绕中央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构想,按照国家关于积极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商签自由贸易协定的整体布局,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原产地规则研究力度,为今后开展的谈判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保障。同时,主动联系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各地大型装备向“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情况,为企业获得相关自由贸易协定关税优惠提供政策咨询,鼓励大型装备走出去。

  十一、加强政策宣讲。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出口企业开展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等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普及,着力解决企业不懂、不能、不方便申请原产地证书等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的有效性。

  本通知中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措施,待以总局令或总局公告发布后再予执行。

  

质检总局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