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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约】《中国航空法评论》稿约(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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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法评论》是由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和西北政法大学郑斌航空法研究所主办,法律出版社每年定期出版的学术刊物。

 

《中国航空法评论》秉承弘扬学术,探究法理,注重国际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办刊特色,力求刊发海内外与航空法律、航空政策相关的一切研究成果。本《评论》开设航空法热点问题评析、航空公约述评、国际国内航空法立法动态、航空案例研究、资料信息、译文摘录、学位论文等栏目。

 

本《评论》面向国内外征集稿件,热忱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学界同仁及同学不吝赐稿。稿件要求如下:

 

一、《评论》欢迎选题新颖、有独到见解和学术价值的航空法中英文论文或资料信息;

 

二、来稿形式不限,学术专论、评论、判解研究、译作等均可,篇幅长短不拘,不考虑稿件作者的身份和以往学术经历,只有学术水准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三、来稿须同一语言下未曾在任何纸质和电子媒介上发表。来稿请附200字左右的中文摘要,并在正文之前列明文章框架目录只列一级目录)。

 

四、来稿应附有作者简介(姓名、学位、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研究领域和通讯方式及E-mail地址等) 。基金资助的论文应对基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予以注明。

 

五、译作请附寄原文,并附作者或出版者的翻译书面授权许可。译者需保证该译本未侵犯作者或出版者的任何权利,并在可能的损害产生时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评论》编辑部及其任何成员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六、本《评论》注释使用脚注,每页重新编号,不使用尾注注释规范。从期刊、论文集中析出文章注明其在该期刊、文集中的起止页码。具体注释规范请参考《评论》样刊格式。

 

七、本《评论》实行文责自负原则,请勿一稿多投。

 

八、本《评论》欢迎对所刊文章、案例和相关资料信息的转载、摘登、翻译和结集出版,但应尊重原作者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权利,并在实施转载时注明“转自《中国航空法评论》20XX年第X卷”,以及原作者、译校者署名,同时书面通知本《评论》编辑部。

 

九、凡向本《评论》编辑部投稿,即视为接受本稿约。

 

 

    执行主编:张超汉

电话:13892875745

来稿邮箱:aviationlawreview@126.com

 

 

附《中国航空法评论》格式规范:

 

请核对正文体例及脚注信息(国籍、作者、译者、著作名称、出版信息)是否完整,并请按照以下格式修改。

 

1.标题层级依次为“一、   (一)  1.  1 ……”;要点层级依次为 1.  1 ①……”;如果是一段之内的要点列举,请使用“(1)(2)(3)……”。

尽量不要出现“A ,B”,而改用“第一,第二”。

 

2.中文著作格式:

作者:《书名》,出版社第几年版,第几页。(前无需加“参见”,多个作者中间用顿号,连续页码之间用“~”)

如: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02页。

 

3.译著格式:国籍加方括号

如:[]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下册),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4.期刊文章或论文:文章名用引号,书名用书名号。

如:苏号鹏、蒋恒:“论信用权”,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

梁慧星:“论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载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外文格式:

引用著作的,书名用斜体;引用论文的,文章名用正体,杂志名用斜体。多个作者之间用逗号。

如:(著作类)Steven L. Emanuel, Torts, CITIC Publishing House, 2003, p.149.

   (论文类)Henry Hansmann, Erinier Kraakman, the Numerus Clauses Problem and Divisibility of Rights,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June 2002, pp.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