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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的惩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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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张超汉研究员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年第3期发表《论现代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的惩治范畴》一文。该文是2016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一般项目“中国空域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6C45; 2013年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科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的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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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指出,《北京公约》等打击和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行为公约的相继出台,延伸和扩大了航空犯罪的范围。公约中的一系列新规定及对惩处不循规和扰乱性行为的重新聚焦,对维护国际航空安全和秩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尽管如此,针对民用航空的犯罪案件仍与日俱增,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的惩治范畴仍有待完善。相比之下,我国航空保安立法滞后、数量庞杂、缺乏体系化,无法满足当前严峻的航空保安形势。我国应汲取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的创新,适时制定航空保安单行法,将恐怖主义活动与不循规旅客行为分别予以整合,以便于实践操作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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