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是优化市场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六是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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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3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是优化市场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六是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 10-18

    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2018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2018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稳居全球前三,占比皆创新高。全球80%以上国家(地区)都有中国的投资。 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1430.4亿美元,是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1.98万亿美元,是2002年末存量的66.3倍,在全球分国家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排名中由第25位上升至第3位,仅次于美国和荷兰。此外,我国在全球外国直接投资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2018年占14.1%,较上年提升3个百分点;2018年底存量占6.4%,较上年提升0.5个百分点,皆创历史新高。从双向投资情况看,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吸引外资基本持平。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介绍:“截至2018年底,中国和东盟双向累计投资额达2057.1亿美元,东盟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点地区,为促进区域内各国经济增长、带动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的对外投资覆盖全球188个国家和地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设立境外企业超过1万家,对外直接投资涵盖国民经济的18个行业大类,流向信息传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电力生产、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投资快速增长。租赁和商务服务、批发零售、金融、信息传输、制造和采矿等六大领域存量规模均超过千亿美元。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表示,我国对外投资不仅是数量上的扩张,更是投资质量的提升。白明表示:“我们过去说过‘高水平引进来、大规模走出去’。现在看来,我们‘走出去’也要把‘高水平’放在前面。我们更加鼓励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在绿色发展领域投资,在高技术领域投资,这些实际上是用域外资源补我们的‘短板’。只要确保质量,我们对外投资规模的增长是有基础的。”

  • 10-16

    国务院修改两部条例 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再放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这两部行政法规的实施,对于推动保险业和银行业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和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等一系列决策部署。本次修改两个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银行准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对外开放政策,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银行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二是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四是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 10-16

    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生效

    10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与新加坡副总理王瑞杰在中国—新加坡双边合作机制会议上共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升级议定书》)将于2019年10月16日生效。 《升级议定书》对原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6个领域进行了升级,并新增了电子商务、竞争政策和环境等3个领域。双方商定,《升级议定书》涉及的原产地规则调整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升级中新自贸协定,是落实两国元首重要共识,丰富和充实两国与时俱进的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举措。两国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在广泛领域达成高水平自贸协定,树立了规模差异巨大的国家间开展互利合作的典范,在两国经贸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升级议定书》生效后,将有助于推动双边经贸关系取得更大发展,不断增进两国企业和人民的福祉。

  • 09-28

    国务院新闻办发布《新时代的中国与世界》白皮书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记者杨依军、温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7日发布《新时代的中国与世界》白皮书。中宣部副部长、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徐麟表示,白皮书围绕“中国从哪里来、向哪里去”“中国推动建设什么样的世界”“发展起来的中国如何与世界相处”等问题,系统介绍中国的发展成就、发展道路、发展走向,深入阐述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以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发展的了解和理解。   白皮书指出,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创造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发展奇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对世界的影响,从未像今天这样全面、深刻、长远;世界对中国的关注,也从未像今天这样广泛、深切、聚焦。   白皮书通过大量数据和事实,介绍了70年来中国发展的巨大成就、重大意义、世界贡献。白皮书指出,中国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发展历程,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近14亿人民摆脱了物质短缺,总体达到小康水平,享有前所未有的尊严和权利。白皮书强调,70年来,中国人民白手起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干出了一片新天地;70年来,中国在与世界的联系互动中发展,拥抱世界、学习世界、贡献世界;70年来,中国在实现自我发展的同时,为世界和平作出了贡献,为各国共同发展注入了动力。 这是《新时代的中国与世界》白皮书(9月26日摄)。新华社记者 金良快 摄   白皮书指出,70年来,中国发展取得成功,根本原因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找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正确发展道路并且沿着这条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白皮书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从本国国情出发确立的道路,是一条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道路,是一条改革创新的道路,是一条在开放中谋求共同发展的道路,是一条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中国的这条发展道路,符合中国国情,适应时代要求,将随着时代前进越来越显示出光明的发展前景。   针对国际社会对中国发展的关切,白皮书强调,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既是中国人民的梦想,也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梦想。中国的发展对世界是机遇,不是威胁和挑战。白皮书指出,中国是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全方位对外开放为各国发展创造更多机会,中国为国际社会提供更多公共产品,中国发展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经验和借鉴,中国绝不走“国强必霸”的路子。   面对“世界怎么了、人类怎么办”的时代之问,白皮书指出,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类社会既充满希望,又充满挑战。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辟出合作共赢、共建共享的发展新道路,为人类发展提供了新的选择。白皮书呼吁各国团结起来,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新型经济全球化,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共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   随着中国的日益发展,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发展起来的中国如何与世界相处。白皮书指出,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和平发展、繁荣稳定离不开中国。中国始终把自身发展置于人类发展的坐标系中,坚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坚持维护和推动经济全球化,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坚定支持多边主义、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   当前,中国发展进入了新时代。白皮书指出,新时代的中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不会改变,与其他国家互学互鉴、合作共赢的决心不会改变,与世界携手同行的决心不会改变。未来之中国,将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拥抱世界,同世界形成更加良性的互动,带来更加进步和繁荣的中国和世界。   白皮书最后指出,当今世界,各国的前途命运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紧密相连。每个国家都和世界的前途命运休戚相关,只要目标一致、团结起来,共享机遇、共迎挑战,就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走向更加光明的未来。   《新时代的中国与世界》白皮书,由前言、正文和结束语组成,全文2.9万余字。白皮书以中、英、法、俄、德、西、阿、日等8个语种发布,由人民出版社、外文出版社分别出版,在全国新华书店发行。

  • 09-09

    1-8月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对“一带一路”沿线贸易增长9.9%

    海关总署8日发布数据,今年前8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0.13万亿元,同比增长3.6%,延续外贸平稳发展态势。 约20万亿元大盘子中,出口10.95万亿元,增长6.1%;进口9.18万亿元,增长0.8%;贸易顺差1.77万亿元,扩大46%。 8月当月,我国进出口总值2.72万亿元,增长0.1%。其中,出口1.48万亿元,增长2.6%;进口1.24万亿元,下降2.6%;贸易顺差2396亿元,扩大41.8%。 从贸易类型看,前8个月,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12.03万亿元,增长5.4%,占我国外贸总值的59.8%,比去年同期提升1个百分点。以保税物流方式进出口2.31万亿元,增长9.9%,占11.5%。其中,出口7679.7亿元,增长14%;进口1.55万亿元,增长8%。 从贸易伙伴看,我国对欧盟、东盟和日本等主要市场进出口均保持增长,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增速高于整体。 具体而言,前8个月中欧贸易总值3.15万亿元,增长9.7%,占我国外贸总值的15.6%;我国与东盟贸易总值为2.74万亿元,增长11.7%,占13.6%;中日贸易总值为1.39万亿元,增长0.7%,占6.9%。同期,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计进出口5.83万亿元,增长9.9%,高出全国整体增速6.3个百分点,占我国外贸总值的29%,比重提升1.7个百分点。 从贸易主体看,前8个月,民营企业进出口8.49万亿元,增长11.2%,占我国外贸总值的42.2%,比去年同期提升2.9个百分点。 数据还显示,我国机电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均保持增长。其中,机电产品出口6.34万亿元,增长5.6%,占出口总值的57.9%。服装鞋类等7大类劳动密集型产品合计出口2.13万亿元,增长7.3%,占出口总值的19.4%。 进口方面,我国原油、煤、天然气等商品进口量增加,铁矿砂、大豆进口量减少,大宗商品进口均价涨跌互现。

  • 09-02

    2019年前7个月陕西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投资增长近三成

    记者8月28日从省商务厅获悉:1月至7月,陕西省新设境外投资企业23家,境外机构5家。陕西省30家境内投资者对17个国家(地区)的33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投资金额达2.27亿美元;投资主要分布在吉尔吉斯斯坦、香港、马来西亚等地,涉及批发零售业、制造业和租赁商务服务业等9大类。 其中,陕西省对“一带一路”沿线10个国家(地区)投资额达1.23亿美元,同比增长29.7%,占陕西省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的54.2%,投资主要分布在吉尔吉斯斯坦和马来西亚。 1月至7月,陕西省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4.69亿美元,列全国第14位,西部第2位;新签合同额12.38亿美元,同比增长35.9%,列全国第14位,西部第3位。其中,陕西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8.09亿美元,占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的55.1%;新签合同额8.76亿美元,同比增长47.9%,占全省新签合同总额的70.8%。 此外,前7月陕西省派出对外各类劳务人员6779人,较去年同期增加1824人,列全国第12位,西部第1位;期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16160人,较去年同期增加697人,列全国第15位,西部第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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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5

    我院外籍国际法专家穆勒森教授荣获俄罗斯总统普京颁发的国家勋章

    2019年11月3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莫斯科克林姆林宫为我校外籍国际法专家穆勒森教授(Rein Müllerson)颁发国家勋章,这是俄罗斯向外国人颁发的最高荣誉勋章。 穆勒森教授是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及国际法研究中心的特聘教授,也是西北政法大学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荣誉研究员和学术顾问,现为我校本科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班和国际法硕士生讲授国际法课程。 作为国际著名国际法学家,穆勒森教授有着丰富的外交和学术经历。穆勒森教授分别于1978年和1985年在莫斯科大学法学院获得哲学博士和法学博士学位,曾任莫斯科国家与法律研究所国际法中心主任以及前苏联时期戈尔巴乔夫的法律顾问,在苏联解体后又出任过新独立的爱沙尼亚共和国第一副外长。1995年当选国际法研究院院士,2013年被选为国际法研究院院长。国际法研究院是国际法领域的最权威国际学术团体,早在1904年就因其对国际和平的突出贡献而获得诺贝尔奖。1988-1992年他担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1992-1994年任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百年校庆访问教授;1994-2009年任英国伦敦国王学院国际法教授;2004年休学术假期间任联合国中亚地区顾问;2009-2010年任爱沙尼亚诺德大学校长;2011-2014年任爱沙尼亚塔林大学法学院院长;2015-2019年任塔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并在2019年被授予终身荣誉教授。穆勒森教授著书众多,目前出版了12部专著和200多篇学术论文。 之前,穆勒森教授曾经2次来我校进行讲学,为我校的国际法教学和研究做出很大贡献,他的荣誉也是我校的荣誉,是我校国际化办学的重要体现。

  • 11-03

    张光教授参加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9年学术年会

    2019年10月25日至27日,由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主办、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革命圣地石家庄西柏坡举行。本届年会主题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使命担当和创新发展”,包括开幕式、大会专题报告、分组讨论、西柏坡红色主题教育活动、国际经济法热点问题焦点对话和闭幕式六项议程。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张光教授参加了本届年会国际投资法专题的分组讨论,并做了题为“《外商投资法》时代的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发言。他提出:我国外资安全审查相关立法中应结合吸引外资与对外投资双向需求,审慎界定“国家安全”的概念与内涵;建立外资安全审查决定的有限救济程序;考虑国内外资审查立法与相关国际投资协定的衔接。上述观点获得了与会专家学者的广泛共鸣。

  • 11-03

    欧盟航空法协会主席Pablo教授、荷兰莱顿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所长T.Niall Buissing教授来访并做学术讲座

    2019年10月25日,欧盟航空法协会主席、荷兰莱顿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Pablo教授与荷兰莱顿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所长T.Niall Buissing教授访问我院,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王瀚教授向T.Niall Buissing所长颁发了西北政法大学郑斌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特聘研究员的聘书,并互赠著作。 聘任仪式后,Pablo教授做了题为“国际航空法中的非歧视原则”的学术讲座。讲座由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潘俊武教授主持,王瀚教授、张超汉副教授及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等30多人参加。 Pablo教授从《芝加哥公约》建立背景与宗旨出发,详细介绍了该公约的三原则,即合作原则、非歧视原则、一致性原则。其中,Pablo对“非歧视原则”着重进行了讲解,指出即使再小的国家也有自己的空中领域;非歧视原则打破壁垒,是所有国家加强国家交往合作的必守原则,所有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都应该遵守非歧视原则,例如在安全规则的制定上、航空器的安全标准上以及环境保护的标准上,各登记国都应当是平等的。随后,Pablo教授又从安全性、环境噪音污染、环境排放问题等三个方面详细阐述该原则,并以《芝加哥公约》第15条为例解读了非歧视原则与平等条件和国民待遇的关系。 最后,潘俊武教授对本次讲座做了总结,他认为非歧视原则是当今国际航空领域重要的原则之一。同学们学习国际法,不应仅局限于课堂书本,要在牢固基础知识的同时积极开拓视野,关注国际社会局势,将知识与实践结合,紧跟时代潮流。

  • 10-23

    沉痛悼念杰出国际法学家、国际空间法学家郑斌先生

    沉痛悼念杰出国际法学家、国际空间法学家郑斌先生 2019年10月16日,著名国际法学家郑斌(Bin Cheng)先生在英国伦敦逝世,享年98岁。郑斌先生,系广东香山县人(今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国际法学家,享誉全球的国际航空法学与外层空间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原国际法协会英国分会荣誉秘书(1960-1967)、曾任伦敦大学大学学院法学院院长(1971-1973)、伦敦大学法学院院长(1974-1978)、伦敦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终身名誉教授,1980年当选英国皇家航空学会院士。 郑斌先生著述等身。在国际法、国际航空法、国际空间法等领域均有卓越建树,先后发表200余篇学术论文与多部重要学术专著。特别是其1953年出版的《国际法院与法庭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as Applied By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一书成为国际法学界的经典文献。后因该书“对国际法和政治学界认识极具重要性”,在1987年被纳入到“格老秀斯名著”系列(Grotius Publication),于1997年、2006年由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两次再版,其中文版也于2012年在中国大陆出版。而1962年出版的《国际航空法》被公认为全球国际航空法的经典著作。1972年出版的《国际空间法研究》亦是全球系统研究外层空间法的代表性、开拓性文献。 作为国际航空法与空间法专家,郑斌先生提出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赔偿责任的双梯度责任制度,被纳入到1999年《蒙特利尔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公约》,为实现国际航空运输责任规则的现代化和一体化目标做出了卓越贡献。为表彰郑斌先生对世界国际法学、国际航空法和空间法等做出的杰出成就,1978年香港中文大学授予其荣誉法学博士,1998年法国政府授予其学术勋章,1989年巴西政府授予其“桑托斯杜蒙”航空勋章,1997年韩国航空与空间法学会授予其“对国际航空法与空间法多年贡献奖”,同年,获“国际航天联盟空间法国际学会终生成就奖”;1988年获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法航空法发展杰出贡献奖”,2010年获欧洲航空学协会“终生成就奖”,被国际航空法学界尊称为“航空法之父”。 2017年和2019年,经台湾著名国际法学者程家瑞先生努力,促成郑斌先生将其父郑天锡(民国法学家、国际联盟常设国际法院中国籍大法官)及其本人珍藏的国际法、航空法和空间法等弥足珍贵的图书、手稿、历史照片等3000余册资料捐赠于西北政法大学。为感谢郑斌先生,西北政法大学亦派专人三度远赴英伦拜会之,并于2017年正式设立郑天锡郑斌国际法航空法图书馆,永久保存其捐赠资料,以供国内各界学仁研学之用。此外,经我校国际法研究中心请求和郑斌先生同意,将原西北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更名为郑斌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设立郑斌空间法讲习教授岗位,授受社会捐资,从全球招聘杰出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学者为我国培养优秀人才。 先生早年随父郑天锡出使英国(中华民国最后一任驻英大使),并最终定居伦敦,但却从未放弃中国归属,父子两代都为中国及国际法学做出了卓越贡献,实是国人之骄傲。今先生仙逝,乃国际与中国法学界一憾事,故吾后辈当谨记先生教诲,光大中华之法学! 郑斌先生千古!

  • 10-21

    聂颖主任作“国际航空法的新发展及埃航空难所涉法律问题”讲座

    10月18日下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航空争议仲裁中心主任、北京恒礼道同智库主任聂颖莅临我校研究生综合大楼国际法基地报告厅作了一场题为“国际航空法的新发展及埃航空难所涉法律问题”的精彩讲座。国际法学院张超汉副教授主持本次讲座。师怡副教授、周亚光博士、张丝路博士以及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等参加了本次讲座。 聂主任以埃塞俄比亚客机坠毁事故为背景出发,重点从行政法和航空法、民商法与航空市场活动、刑法与航空刑法、国际法与航空国际化、程序法与航空争议解决和波音737MAX事件六个方面进行了讲解,加深了我们对于本次埃航空难所涉法律问题的理解。聂主任在讲座中说,当前航空行政法的影响力超过民商法影响力是环境和文化形成的,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的平衡对航空业发展非常重要,要防止虚化行政管理和管理过度,航空法在交通领域法律体系中显示出复杂和领先气质,航空安全体系在任何风险管理体系中是最高端的。为了航空安全,人类用尽了苛刻的安全要求,航空业成为门槛经济的象征。 聂主任从另一种角度解释,航空法是应用法学,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部门法是航空法学的理论渊源和前提,是以经济属性为特征的行业服务的。航空业有别于其他公共交通服务,有一定的竞争性和趋利性,航空法立法要关注经济性分析和法律社会适应性。最后,聂主任总结,思考问题不能“一法思维”,要全面考虑。 聂主任以具体事例讲解了国际航空法的新发展,用生动幽默的语言讲述自己的实践经历,对同学们航空法的学习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讲座最后,聂主任与在场师生进行了互动交流,加深了同学们对国际航空法的理解。

  • 10-18

    徐伟功教授来我院作“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法律与规则”讲座

    2019年10月10日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徐伟功莅临我校雁塔校区,在研究生综合楼国际法基地报告厅作了一场题为“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法律与规则”的精彩讲座。 徐伟功老师首先通过“仲裁是否适用仲裁地法律”,引出国际商事仲裁的四个问题:仲裁与诉讼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同、法律的重要性与适用的复杂性、仲裁规则与仲裁程序法、仲裁规则与仲裁法。其中,徐老师着重强调在仲裁规则与仲裁程序法中,仲裁规则将会更加灵活,所以在实践中仲裁规则更加重要,更契合时代的发展。随后,徐老师从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出发,开始详细讲解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并从意思自治调整仲裁程序的法律、仲裁程序的规则、仲裁协议的法律和支配合同的法律这四个层面强调了意思自治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意义。紧接着,徐老师从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协议和合同四个方面结合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对当事人仲裁中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进行深入研析,并对一系列可以确定仲裁实体法的方法的可行性进行剖析。讲座最后,徐老师将本次讲座的内容深刻凝练为法律与规则的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采用直接方法确定合同适用法律三大版块,并希望同学们在今后的理论研究和案件实务处理方面不要被各类复杂的表象所迷惑,要认清本质,千变万变不变原理。 讲座最后,徐老师与在场师生进行了互动交流。国际法学院孙尚鸿教授主持本次讲座并做了总结评议。国际法学科带头人王瀚教授、翁杰副教授、张萍副教授、张超汉副教授、刘学文副教授及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等参加了本次讲座。

  • 09-28

    【孙笑侠】郑天锡:精研儒学的法学家

    儒家与法家、儒学与律学,在近代以前的中国,它们就像一对关系紧张的兄弟。西方法学渐入中国之后,它们的紧张关系激化了,甚至出现了“分家”决裂,呈现为一种不兼容甚至对峙的关系。但是近代以来,也有法学家——有些还是留洋海归法学家,甚至有外国法学家,在从事法学研究的同时精研儒学。他们中有些撰写儒学方面专著,有些甚至自立门派,成为了“新儒家”。笔者在有限的阅读范围内,试图对这些法学家作点整理。 民国时期,在精通儒家并传播中国文化的法学家中,郑天锡先生(Cheng Tien-Hsi,1884-1970年1月30日)是其中的佼佼者。郑先生涉及儒学的代表作——China Moulded By Confucius,作者另赋汉语书名,直接称为《孔子模型之中国人》。1947年,该书纳入The Yearbook of World Affairs丛书,由The London Institute of World Affairs资助,经伦敦Stevens & Son Limited出版。 郑天锡,字云程,号茀庭,广东香山人(今中山市)。他早年就读于香港皇仁书院,后毕业于上海圣约翰大学。1907年, 24岁的郑天锡赴英国留学专攻法律,开始了他两度赴英伦留学的经历。1912年,郑天锡毕业于伦敦大学法律系,1913年回国。一年后郑天锡再次赴英深造,在伦敦大学攻读的专业是国际法,博士论文题为《国际私法中关于确定契约能力的规则》(“Th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Determining Capacity to Contract”),1916年获伦敦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17年,他回到香港做律师。郑天锡先后将中国法律翻译为英文,如《民法初稿》《最高法院的判决》《捕获审判所规则与审判》,中英文本《大理院判例》《大理院判例讨论》《暂行新刑律例》。1946年8月起郑天锡担任中国驻英国大使,1950年1月去职。 China Moulded By Confucius是郑天锡先生一本用英文撰写的书。扉页上有郑天锡先生亲笔书写的《孔子模型之中国人·华道西光》汉语书名,封面是唐代吴道子的《先师孔子行教像》。除导论之外,此书还包含总体俯瞰、宗教、哲学、家庭、婚姻、友谊、艺术、结论等几个部分。 郑先生长期在西方国家工作生活。写作此书时,郑先生可能正在伦敦担任中国驻英大使。他写这本书的目的在于向西方传播中国传统文化,正如他在前言中说的,“多年来,我一直认为我有一种愉快的责任,那就是尽我微薄的力量把我在国外学到的东西介绍给我的国家,从而尽我所能,直接或间接地为在东西方之间建立一个更好的关系做出贡献。但是理解是需要相互的理解,因此我觉得我也有责任把我的国家和我的同胞几个世纪以来珍视的一些理念和理想带给西方”。 China Moulded By Confucius 郑天锡  著 郑天锡亲书汉语书名: 孔子模型之中国人 郑天锡在宗教和哲学这两章中特别论述了儒家。“宗教”章涉及的内容包括:关于儒家的精神生命和人的责任、儒学在《中庸》和《大学》中的发展、儒学的教育方法、伏尔泰对儒学的欣赏、孔子学说的特点、被称为万事师表的孔子、孔子所谓的金科玉律、论“以德报怨”等等。“哲学”章谈及作为“哲学家之国”的中国、哲学和儒家伦理对中国思想的影响、中国人崇尚学问与美德并区别于盲目崇拜、孔子最杰出的弟子颜渊、中国哲学的民主性、中国哲学分类、老子哲学和他的名言、墨子哲学及其语录选集、法家哲学、韩非子语录精选、儒家哲学、孔子政治与哲学语录、孟子及其政治语录,等等。 郑天锡与英国玛丽王后在伦敦 郑天锡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英语世界传播儒学。他在“哲学”这一章中说: 儒家学说不只是可以在讲坛上讲授的东西。几个世纪以来,它们构成了学校和书院课程的主要部分;提供公务员竞争性考试的主要科目;他们曾在官方文件中被引用,在法庭上被引用,在酒馆或茶室里被无意中用于争论,被父母传授给孩子,也被老人传授给年轻人。正如英国人会说他们的宪法只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一样,中国人很可能会说儒学只是人民行为准则的一部分。 没有一个中国人会对你感到奇怪,如果你试图安抚他或解决他的争端,例如,你该引用儒家至理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其他类似的适当的说法。这并不意味着你的尝试就会成功。 我的意思——这就是问题,你对话的那个人不会觉得你只是从一本神圣的书中引用一些虔诚的教义,而是会觉得你使用一些熟悉而智慧的观点,因而报以会意地微笑,虽然在特定情况下他可能不肯接受他们。(参见China Moulded By Confucius[《孔子模型之中国人》],London Stevens & Son Limited,1947,P.93) 这是一本关于中国哲学和文化的书,出自一位专门从事国际法研究的法学家之手,尤为难能可贵。郑先生是一位对中国哲学与文化有广泛涉猎的学者,他的哲学和文化功底,从中得以展现。通过这本书,我们可以看到这位中国外交官的“文化自信”。郑先生的研究兴趣还涉及文化艺术比较研究,著有《中国文化与艺术》《东方与西方》等等。这些著作可以说是郑天锡先生作为法学家的文化功底和杰出才华的象征,也是他作为外交官的、文化交流使者身份的见证。 【文章节选来自孙少侠:《精研儒学的法学家》】